“进校示众说法”背后的公权违法
www.fjnet.cn 2012-01-06 08:59 杨 涛 来源:燕赵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1月3日,一组题为《陕西咸阳在押青少年校园现身说“法”》的照片引起热议。此举被指“太伤人”,有网友质疑“无视《未成年人保护法》”。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值班干警解释说,此举意在教育青少年,而非让当事人出丑。(《京华时报》1月5日) 网民认为警察将少年犯押解示众是“知法犯法”;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一位值班干警却解释说,举办这次活动主要针对辖区青少年违法犯罪日渐低龄化的趋势,“想通过这种形式对青少年加强教育、预防”,并非让当事人出丑。网民质疑的是你手段违法,警察解释的是动机是良好的,效果是明显的。 从网上的相片看,“既有当事人在两名武警看护下发言的镜头,也有其戴着手铐被押走的情形”,这种明显带有示众意味的现身说法,涉嫌侵犯少年犯的隐私。因为,少年犯虽然触犯了法律,应当接受刑事处罚,但是,法律并没有剥夺他的人格权、名誉权。相反,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无论是侦查、审理、羁押,都需要特殊对待,《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由此可见,警察将少年犯押解示众说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当然,我们并不是一概反对少年犯现身说法,警示其他青少年,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良好的目的必须要有合法的手段相配合。如果在征得少年犯自己同意的前提下,由少年犯到学校课堂上以讲课的形式,与学生现场交流,进行现身说法,恐怕是一种双赢的措施。如此,既不侵犯少年犯的人格和隐私权,又能达到教育其他青少年的目的。而在大庭广众之下,由武警押解,并戴手铐现身说法,与其是说法,不如说是示众,是羞辱,是用羞辱少年犯的形式来达到震慑其他青少年的目的。 良好的目的需要合法的手段,非法的手段往往带不来良好的目的,达不到良好的效果。押解少年犯上台示众说法,或许在警察看来,通过这种形式能达到“对青少年加强教育、预防”的目的,问题在于,台下的青少年看到的可能是另一面,一个人只要犯了罪,他就可以被任意羞辱,被示众,人格尊严就不复存在,进而想到公权可以随意践踏罪犯的人格尊严。少年犯示众说法,却给青少年们亲身感受到公权可以随意侵犯权利和违反法律,这说法说的又是什么法啊?法治的要义,就在于人人必须平等遵守法律,尤其是公权必须带头遵守法律,其次才是普通民众要遵守法律,违反法律必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如果用公权违法的形式让少年犯示众说法,等于告诉青少年,公民不可以违法,公权却可以违法。 从这个角度看,如果警察不能用合法方式让少年犯现身说法,就不如不让他们现身说法,哪怕这种示众说法确实能起到一定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作用。 □杨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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