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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缴个税合法但不合情理

www.fjnet.cn 2012-02-22 11:19  张遇哲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日前,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2月21日《新京报》)

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税收。每每节假日过后,有关加班工资是否缴税的话题都会成为社会焦点。往往是税务部门站出来,义正词严地强调应该缴税,而广大纳税人则是满腹牢骚,一百个不乐意。

诚然,节假日加班费也要缴税,这一点在法律上无可厚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可享受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所取得的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公众的不满也绝非简单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考虑——缴税难受,减税没够,事实上,加班工资缴税合法却不合情也不合理。首先,法定节假日是国家统一规定用以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体现的是对传统文化和劳动者休息权益的尊重。而税收不合时宜地出现,则让这种人文关怀变了味。再加上,交警坚守岗位、家政人员留守,许多劳动者主动放弃休息选择节日加班,就是希望尽量减少对经济社会运行造成的影响和冲击,让更多的人安心过节。不成想,公众的奉献热情却遭遇冷冰冰的税收大棒,加班费缴税不在乎钱多少,关键让人在感情上难以接受。

其次,都市白领、有钱一族很少选择节假日加班的,拼死拼活的基本上都是底层劳动者。节假日的三倍工资尚且不一定拿到手,税务部门已经在身后严阵以待。加班费缴税只能成为对中低收入群体纳税的锱铢必较,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杠杆作用,甚至造成“杀贫济富”的反向调节。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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