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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拍卖不能让欺诈“合法化”

www.fjnet.cn 2012-02-27 09:14  周文翰 来源:新华社 我来说两句

新华社报道,2011年,画家沈女士从南京十竹斋拍卖公司花了近24万元拍回一件清代翡翠手镯,后来经检验,却是十足的假货。昨日,《现代快报》也报道,最近拍出2亿元高价的“汉代玉凳”实是邳州玉器作坊加工的“当代作品”。

十年来类似的事情不少,可最后大多不了了之。

现行的《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且聪明的拍卖行纷纷把整份法律条文印在拍卖图录的前后,估计没人会细心地找到这一行小字,耐心捉摸下。

艺术品拍卖遇欺诈,求助《拍卖法》无门,去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说事——该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和拥有购买假冒商品的赔偿权,拍卖行律师又会告诉你说艺术品并非“生活消费”而是“投资产品”。

对拍卖公司来说,现行法律当然有利于自己的业务开展,其中人士还声称之所以不保真,是出于鉴定体系的客观现实——专家鉴定各是其所是,难分伯仲;而仪器鉴定只可确定大致年代,无法具体到人。此论粗看有理,细想却是谬论,尽管鉴定有种种局限,也要付出成本,可并非无解。

  • 责任编辑:林诚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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