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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刑诉法成为人权的保护伞

www.fjnet.cn 2012-03-16 17:34  刘武俊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刑事诉讼法修改无疑是本届两会最受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修正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更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诉法修正案总则,是对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彰显,也是对刑诉法修改总体思路的科学框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立法意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刑诉法的灵魂,就是统领刑诉法修正案的“纲”;举一纲才能张万目,刑诉法这张既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的法网才能挥洒自如。

刑诉法是人权保障的试金石,是人权的保护伞。刑诉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极其重要的基本法,它不只是一部单纯的程序法,而是观察落实宪法的人权保障原则的“行动中的宪法”、“司法领域中的小宪法”,堪称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试金石,折射了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刑诉法的特殊性在于刑事案件在审理前有侦查活动,而侦查活动是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行使,意味着要以限制甚至剥夺相对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益。

正因为如此,刑诉法有必要在总则部分重申和强调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必须承认,在强势的司法机关面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是弱小的,必须从程序上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

现行刑诉法总则部分存在片面强调惩罚犯罪的工具价值,忽视程序价值、人权保障的立法缺陷。现行刑诉法总则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如此突出惩罚犯罪的立法宗旨,不利于贯彻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有必要在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轨道上矫正刑诉法的立法宗旨。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并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贯穿刑事诉讼始终、体现在一系列刑事诉讼具体制度设计中的。例如,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强制措施当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作者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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