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不能玩“两头吃”的把戏
www.fjnet.cn 2012-04-05 18:46 龙运灿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引发质疑。高晓松称之为赤裸裸的鼓励网络盗版行为,损害创作者权益。网友戏言称,旭日阳刚不仅能唱《春天里》,还能唱《爱情买卖》。(4月5日《人民日报》) 新《著作权法》草案之中,确有不少亮点。一者,法定赔偿额从50万提高到100万元,这是严刑峻法的一种体现,其震慑力较之于之前,必然有所增长;二者,引入延伸集体管理,个人维权往往难以形成现实约束力,以集体管理组织去维权,成功率理应更加理想;三者,对“孤儿作品”进行主动管理,从自我维权到组织主动帮忙维权,显然是一种“质的跨越”。 尽管《著作权法》草案亮点频频,其依然引发极大争议,尤其是几乎引起所有作词人的集体反对与申讨之声,仅因草案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而在第四十八条中,明显规定了三个前提,备案、著名出处、付费。而付费也特权强调,著作权集体组织需及时将费用转给相关权利人。换而言之,就相关权利人而言,著作权法似乎并非那么麻木无情,嫁接在“传播共享”的噱头之下,似乎也合情合理。 其实不然,这般立法,虽支付原创者一定费用,但一超过3个月即可不通过本人同意任意使用,显然是对版权意识的一种淡化,须知,现有著作权法中,版权是50年,而美国则是90年,而欧盟也将音乐作品版权延长至70年,可在我们最新的《著作权法》草案中,却只有三个月,自己创作,大家共享,显然是对版权的一种侵害,也是对原创者信心的一种打击。高晓松、汪峰等人对其的质疑,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更何况,“三个月版权”给人最大的感觉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两头吃”——一方面吃原创者的创造成果,只要超过三个月,原创者对别人翻唱自己作品就几乎无多大话语权,版权意识被削弱到了极点;另一方面又吃“使用者”,使用者需在一个月内给集体管理组织付费,而对组织给权利人付费的规定,却没有时间限制,一个“及时”的模糊定义,显然是对原创者权利的一种漠视,被人质疑自在情理之中。 对《著作权法》而言,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是唯一目的,任何的规定与条款,都应以此为参考点。欧盟将歌手和音乐家的版权保护期由50年延长至70年时,欧盟内部市场委员会专员米歇尔·巴尼耶曾说过:“随着人均寿命的提高,50年的版权保护不足以让艺术家们在一生获得有保证的收入。延长版权保护期后,即便歌手退休,只要他的作品被使用就会有收入。”看看,这才是真正对创作者权益保护的意识。 遗憾的是,在我们这里,创作者的地位依然是如此弱势,本来版权就足够混乱的当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要来分一杯粥,这怎能不引发质疑?《著作权法》只有真心去保护创作者权益,站在他们的角度去立法,才可能迎来真正的掌声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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