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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舆论风险伤不起,舆论误读需警惕

www.fjnet.cn 2012-04-08 09:13  汤景泰 来源:南方日报 我来说两句

●主持人:汤景泰 副教授

(暨南大学舆情研究中心)

自《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其中新增或修改条例不少都引发了热烈讨论甚至质疑。特别是草案第46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由于该条特别提到了音乐制品,并且明确录音制作者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条件下即可使用其作品,结果许多音乐人都对此表示出特别不满,并且多数讨论者都认同某著名音乐人的看法,即“新草案是在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一时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几欲陷入人人喊打之境。

但认真分析该草案具体规定,并结合世界范围内的立法案例来看,舆论指责并非言之凿凿。有网友认为,“修改草案第46条的适用,不能单独理解,应结合修改草案第48条、50条、59条理解和适用,互相制约。”一些微博上经加V认证的律师也在支持加强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指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一般惯例,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制度,我国《著作权法》早规定了。”另外,有记者搜集了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案并采访了海外律师,发现类似规定其他国家也有。从已有证据来看,《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广受诟病的“亲盗版而伤原创”,实属舆论误读。

被舆论误读,《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非孤案。近年来,不少热点事件在真相水落石出之后,才发现原来舆论是被蒙蔽了双眼。例如,被认为中国社会道德滑坡标志性事件的南京“彭宇案”就是典型。其它如所谓医院“八毛门”、“进境200元奶粉须缴税”等,也全系误读。误读不断涌现,并不能苛责舆论本身。因为舆论并非一贯正确,误读发生就如人际交往中的误解一样,实乃无可避免。公众的解读依赖于他们掌握的信息,在当今我们努力推动信息公开的形势下,其实是公众信息掌握不充分的现实。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公众信息掌握程度受限,误读自然难免。另外,即便信息充分公开,误读也是难免。当今中国社会已进入改革深水区,在改革进程中,各利益团体基于各自的立场,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解读,也属自然。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舆论误读是无法避免的现象。因而需要重要的是如何尽可能地减少舆论误读,降低其风险。

信息充分公开,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良好的信任状态,是减少舆论误读的有效措施。但是回顾已有案例,面对舆论误读,涉事主体出于各种难以明言的考虑,往往选择沉默,任凭舆论喧嚣,结果却是放大了误读风险。“彭宇案”被误读了6年,迟至今年年初主管部门才揭示当时真相,但该事件却已贻害无穷。对于出于利益考量导致的误读而言,建立合理合法的利益博弈机制,也是避免因舆论压力而朝令夕改的有效应对之道。就如此次《著作权法》的修改,众多音乐人的质疑其实是利益表达的一种形式,这对于该草案的完善无疑大有裨益。总而言之,对于舆论误读,及时应对、妥善利用才是王道。

  • 责任编辑:林诚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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