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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须为产假延长分担企业成本

www.fjnet.cn 2012-04-20 15:11  张立美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4月19日《京华时报》)

女职工产假由原来的90天延长到98天,对于我们广大女同胞来说,显然是条大好消息,体现了国家对我们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的关爱。一方面延长产假有利于产妇自身的身体恢复和保养,避免因没有休息好而落下月子病等病根。另一方面对于新生婴儿来说,延长产假有利于母乳喂养,减少奶粉喂养,同时可以延长婴儿与母亲亲密共处的时间,有利于新生婴儿的心理发育。

但是,对于广大女职工而言,延长产假固然是福利的增加,不过也有可能带来女职工福利权利乃至劳动权利的流产,尤其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劳动就业上的性别歧视,让女同胞求职更难,面临新的就业危机。

众所周知,由于女职工享有比较长的产假,用人单位在使用女性职工上的费用支出要比男职工要多,导致很多企业出于经济效益和劳动成本考虑,尤其是那些本来经济利润就不是很高的中小企业,在招工中不愿意招聘女职工,尽量避免招聘女职工,造成了劳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比较严重。而延长产假,让女职工享受更多的福利权利,实质上是让企业为女职工承担更多的成本,支付更多的费用,进一步加大了企业自身的经营成本,尤其在当前企业利润下滑的背景。企业为了保障基本利润,不是不严格执行女职工的产假延长等福利政策,就是提高就业门槛,在招工中实行实质性的就业歧视,拒招或少招女职工,更何况带薪休假、不得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发放3倍工资等劳动权利保障政策至今在广大中小企业执行很不到位。从这个角度说,要保障女职工产假延长的福利落实到位,关键是不能加重企业的负担,只有不加重企业的负担,企业才会心甘情愿的执行职工的劳动权利政策。

因此,笔者认为,执行延长产假等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必须依靠配套制度保驾护航,不能劳动福利的规定越来越高而落实起来越来越难。一方面不能因为提升女职工的福利权利而加重企业负担,让企业独自承担女职工产假延长的负担和成本,这对企业来说既不公平,也不利于企业的科学健康发展。从这个角度说,女职工产假延长,政府必须承担部分成本,对于招聘女职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实行税收奖励政策,或者是对有女职工享受产假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返还政策,避免企业因为女职工请产假增加经营负担而实行女性歧视的劳动政策,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另一方面劳动部门在监督管理上必须跟进,畅通女职工的维权渠道,严厉依法制止和惩处用人单位侵犯女性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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