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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女工“三期权利”亟待法律给力

www.fjnet.cn 2012-04-20 17:48  孙维国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小傅怀孕了,出现“先兆流产”,医生建议休养,她向公司申请辞职,却遭拒,只好坚持上班。之后,她突然流产大出血,公司立即给她办了辞退。昨天,小傅打进导报热线称公司的做法让她寒心,希望讨个公道。(4月19日海峡导报)

怀孕了多次请辞被拒,上班致流产立即被辞退。这样的现实令人心寒,众所周知,女性“三期”是自身生理的特殊时期,在这些“特殊时期”里,女性最需要的是理解、关爱和呵护。然而,现实中,女性不仅要面对或明或暗的就业歧视,甚至婚后什么时候生孩子也成为许多女性的纠结。

为什么生孩子也令女性纠结?其中关键原因就是担心生了孩子,也失去工作。小傅便是现实例证。小傅的例证不是个例,而是许多遭遇类似经历女性的共同困境。为何保护女性“三期权利”早有法律和制度规定,可现实中侵权事件却一直难绝?

在笔者看来,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除了维权难之外,关键是对侵权者(用工单位)缺失法律惩处。就说小傅,怀孕请辞不批,上班致流产立即被辞退。不仅如此,住院期间,小傅的医保卡也被停了,很多项目不能报销,至今还有5000多元医药费没有结账。找公司论理,公司的董事长居然说,小傅不是公司的员工。还说一切“按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公司为何如此冷酷无情?关键是即便按照劳动法处理,公司最多也就是赔偿一点钱而已,换言之,公司尽管侵害了小傅的“三期权利”,在赔偿之后,没有任何其他“损失”。

正是因为对用工单位侵害“三期权利”缺失后续的法律惩处,使得用工单位没有侵权“后顾之忧”,在侵权时也就理直气壮,甚至“倒打一耙”。如果拖得被侵权方因“拖不起”而退让,连赔偿也不用,何乐而不为呢?

相较于用工单位,劳动者是显然的利益博弈弱势,女性就更显弱势。本身就处于权利弱势地位,维权又难,再加之用工单位侵权没有“后顾之忧”,可以想见,女工“三期权利”是何等之嬴弱。为了治理农民工讨薪难,对恶意欠薪行为已经入罪。由此我想,既然能对恶意欠薪入罪,对恶意侵害女性“三期权利”也应入罪。相较于恶意欠薪,恶意侵害女性“三期权利”同样是对劳动者权利的粗暴践踏和社会文明的肆意羞辱。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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