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成本不能转嫁给公民
www.fjnet.cn 2012-05-02 15:26 凌国华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4月30日《投资者报》报道,记者调查北京公交一卡通时发现,按照已发卡量4000万张、每张卡日余额50元估算,公交运营公司备付金日余额约20亿元,在银行定期存储3个月每年将产生约6000万元的利息。 小小的一张公交卡,每年能够产生6000万的巨额利息,或许很多人都想不到。不可否认,公交一卡通确实给市民带来很多便利,然而便利背后,也有一些不得不说的烦恼。办理时要缴纳20元,或者成为“押金”,或者称为“工本费”,总之这是开办公交卡的第一步。而这20元,是无法用来刷卡乘坐公交车的。万一不小心丢失,相关的挂失业务或者障碍重重,或者有的就付之阙如。再办一张,还得重新缴纳20元。小小的公交卡看似不起眼,却可以反映出很多东西。 公交一卡通每年大约6000万元的利息,归属却相当模糊。6000万不是个小数字,应该归谁所有?一般说来,这6000万利息的产生分为两方面,一是20元的押金,一是公交卡里数目不等的充值。办卡是缴的20元押金,最终还要返还办卡者,因此押金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办卡者,按理说产生的利息也属于办卡者;公交卡里充的钱,在乘车刷卡之前还是属于办卡者的,利息归属办卡者也属正常。但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把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派生出来的利息,明确为归支付公司支配。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物权法》“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之规定相互抵牾。 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公共交通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即使本着“小政府、大社会”的趋势把公共交通交给市场,政府的相关责任也无法规避。每年6000万的利息,来自社会公众办理公交卡时的资金所得,却被公交运营公司攫为己有,这不是现代社会应该发生的事情,即便公交运营公司声称这6000万利息将用于“人员及设备成本”也不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其提供方式可以多样化,但政府在把公共服务提供业务交给市场运营的同时,不能改变公共产品服务的公共性,不能任由市场把运营成本转嫁给社会公众。如此一来,公共产品服务还有什么公共性? 公共产品服务供给方式推行市场化,并不能改变公共产品服务的性质,因此更要注重提高质量和效率。从公交来讲,公交运营公司在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同时,需要承担一定的人员和设备维护成本不假,但这不能转嫁给公共产品服务的消费者。而且,在公共产品服务市场化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和市场运营公司应该就相关的运营成本达成契约,在确保不增加公众负担的前提下,运营成本或者由运营公司承担而由政府部门给予一定补贴,或者直接由政府部门承担。这才是对社会公众的负责任之举,也是公共产品服务市场化能够得以健康发展的得力举措。 6000万的公交卡所得利息,不能因为归属不明确而成为一笔“糊涂账”,更不能因为运营公司一句用于维护“人员和设备成本”而将负担转嫁给公众。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把这些利息用于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和降低服务价格方面。重要的是,相关配套措施要跟得上,公交卡所得利息要公开,其运用更要在阳光下进行,让公众享受更加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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