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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框架内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www.fjnet.cn 2012-05-16 17:16  刘武俊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社会管理创新已经成为新时期的一项中心工作。加强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加快社会领域的立法进程,更需要注入法治的思维和强化法治的观念。相对于日趋完善的经济立法和蓬勃发展的文化立法,社会立法严重滞后,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会建设的步伐。

不久前,深圳在全国率先制定社会建设促进条例,将起到深圳市指导社会建设领域立法的“基本法”的作用。条例将经多年探索已相对成熟的工作制度、工作方法和改革的方向、思路反映在其中,如出租屋管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政府部分管理职能下移和推进义务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交通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条例还对社会建设领域中国家尚无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的方面进行了研究,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如社会救助、特殊人群管理与服务、志愿者服务、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体现了地方立法对国家立法的有益补充和特区立法先行先试的作用。

该条例的突出特点是体现了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治理的新格局。“市政府应当”这一表述在条例中反复出现,说明对政府而言,社会建设更多的是强调责任、义务;对市民来讲,着重保障其权利,在此基础上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政府管理的重心不是“管住”而是“放活”。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探索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等,都是“放活”的做法。

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而是有一套完善的预防和化解矛盾的机制。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日益增强,这种热情需要法律加以维护和引导。同时,现代意义上的政府不是全能政府而是有限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并不是片面地扩张政府权力。社会组织和公众是社会建设的主体,政府不可能对社会事务大包大揽,该由社会自行管理的就交给社会,该由市场解决的就交给市场。政府将手收回来,将权放出去,才能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社会管理创新中要清晰界定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各自职责,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治理的新格局。这就需要以法律来为社会组织撑腰,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规范。因此,加强社会建设的立法,尤为必要和紧迫。

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注入更多的法治思维、更多的法治基因。现代社会,法律已不再单纯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而日益成为一种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组织和改革社会的手段。政府部门需要用法治的思维管理社会事务,学会用善治的方法处理社会问题,提升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社会管理创新,本质上是在法律框架内的社会自我完善。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治”才是千头万绪的社会管理工作的“纲”,纲举目张,牵一发而动全身。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各种具体举措,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要防止地方政府及有关社会组织以创新的名义跨越法律的界限。法治下的善治堪称最佳的社会管理模式。历史和实践证明,法治是目前人类社会探索出的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最合理的模式。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尊重法律,依法管理、依法创新。当社会管理创新与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应当提请立法机关及时修改法律法规,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另起炉灶,不能以违法为代价换取所谓的创新。当然,立法部门也应该克服立法不作为问题,及时修正和废除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为社会管理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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