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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市民等于三个农民”亵渎生命尊严

www.fjnet.cn 2012-05-22 15:46  叶祝颐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报道说,不少地区正在改革户籍制度。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同命同价”的判例与“同命同价”的法律规定,但是 “同命同价”判例与法律规定仍然带有附加条件,身份社会的壁垒并未打破,户口的附加值并未取消。

不可否认,城乡居民在经济收入方面有较大差距,在生活质量方面还无法实现真正的平等。但是人的尊严与生命无价。同样的一笔赔偿,对于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作用或许会有所不同,但是侵权事件给人带来的伤害与痛苦是一样的。试想:如果一个富裕国家的公民在中国因侵权行为发生意外,又该如何赔偿呢?“同命不同价”显然有失法治公平。

在我看来,“同命同价”难以全面实现的深层次症结在于立法的不公平,制度的不合理。既然《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如果从法律层面取消“同命同价”的附加条件,建立统一的侵权赔偿法律规范。更能诠释生命的尊严与价值。比如按事故所在地城镇居民收入或者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计算赔偿金。如是赔偿标准也更具有说服力,更能体现生命的价值与尊严。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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