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赡养义务假离婚,缺德又违法
www.fjnet.cn 2012-06-19 06:55 柏文学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为逃避对亲生父亲的赡养义务,孙某与妻子李女士假离婚,并将所有财产都给了女方,最终却被对方抛弃。孙某幡然醒悟,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记者昨天获悉,此案正在顺义法院审理之中。(6月18日北京晨报) 俗话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定要报。让孙某意料不及的是,恶报来得这样快。夫妻俩有三套房子,居住一套,出租两套,加上俩人都有工作,日子过得这般滋润,居然还要逃避对亲生父亲的赡养义务,真是天理不容,国法不赦,公德不齿,遗臭万年。孙某为了逃避赡养义务,不惜和妻子合谋假离婚,真同居,财产都给了女方。自己一无所有,便可以不赡养父亲了。世间有这样愚昧愚蠢的不孝儿子,恐怕做父亲的也悔恨交加了。孙某最终自己生病丢了工作,又被女方所抛弃,真是活该,活现报。 常言道,百善孝为先。那么,百恶何为先呢?据说是万恶淫为首。笔者就奇怪了,为什么不是“万恶忤为首”?忤即忤逆,农村人说忤逆,就是指故意不赡养父母。在封建社会,对父母不孝不赡养者,不但在社会公德的舆情面前抬不起头来,寸步难行,而且在国家法律面前也会受极其严厉的惩处,多有杀头之罪。晋朝吕安反被乱伦的哥哥诬告不孝,嵇康出于义愤而为之辩护,结果吕安被判死刑,连带嵇康也被判死刑。孔融也是被曹操以不孝之名处死的。虽然嵇康和孔融的真正死因是和统治者的非暴力不合作,但也说明古代不孝之罪可致杀头。 不孝治罪,是为了保护老人受赡养的权益,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为了保障社会的健康发展。当今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纵观现行法律体系,虽然延续了赡养老人的传统要求,可是对故意逃避赡养义务的不孝行为,法律惩罚严重乏力。类似孙某与前妻李女士假离婚不赡养生父的行为,实质上构成“欺诈罪”、“不孝罪”。然而刑法中没有“欺诈罪”和“不孝罪”。因而依据刑法,也不能对孙某及其前妻李女士判定什么罪名,他们没有犯罪。 设想中,孙某为逃赡养义务假离婚,缺德又违法。可是违反《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婚姻法》又怎样呢?他没有触犯刑法!依然可以逍遥法外。媒体还见过许多子女残害老人甚至致死的案例,法律惩罚力度也严重不够,不足以威慑罪孽,不足以警醒世人。这需要引起立法者的严重注意。法律应当能支撑道德的底线。如果道德不断击穿底线,而法律无所作为的话,那么法律就会辜负世人的期望,辜负历史赋予的神圣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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