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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条款入法尚需补充完善

www.fjnet.cn 2012-06-28 07:36  于文军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6月27日《新京报》)

中国正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越来越多。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8499万人,占总人口的13.7%。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国老年人口将增加4300多万,达到2.21亿。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日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告别了温饱问题的老年人,最关注的权益是精神需要、精神赡养,他们害怕寂寞与孤独。将“常回家看看”条款入法,反映了老年人这一庞大群体的迫切精神需求,顺应了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将“常回家看看”条款入法,也很有现实针对性。在计划生育政策下,国内家庭特别是城市家庭基本上是“三人世界”,即父母、独生子(女)。与人口出生高峰时期的多子女家庭不同,独生子(女)从小倍受父母呵护,他们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对父母的感恩回报意识较弱。“常回家看看”条款入法,不仅是将传统的孝文化融入法律框架,更是对这些年轻人的法律提醒。

一些人认为,“常回家看看”只能是道德规范,不必提升到法律层面,此言差矣。法律和道德之间从来就没有截然对立的鸿沟,当某种道德要求已经成为全社会最强烈的利益诉求时,这种道德要求便适时转化为法律强制,法律是道德伦理的底线或最低限度的道德伦理。

既然是具体的法律,是老年人与年轻人将来发生纠纷打官司、断官司的依据,就得较真,就得具体清晰而不能模糊笼统,只有这样,才好操作。从这个角度审视,将“常回家看看”条款入法,还需要在修订过程中进一步补充完善。

“没有数量,就没有质量,提高孝道的质量当从回家的数量做起。“常回家看看”中“常”只是质的规定,最低数量是多少?并无规定,仍显模糊,应进一步细化。

精神抚慰必须依附一定的物化内容,才有意义,才能达到精神赡养的目的,否则,就是空的。因此,“常回家看看”中的“看看”,不能仅限于目视的概念,而要有帮助老人做家务等物化内容细则。尤其需要看到,现在城市物价疯涨,城市居民特别是一些年轻人生活压力较大。为了降低生活成本,有些年轻人即便法律不规定他们常回家看看,他们也会常回家。不过,他们常回家是为了在老人那里蹭饭,让老人在经济上帮衬自己。因此,还应具体规定“常回家看看”的内容细则,绝不能让年轻人常回家看看成为老人们的生活负担或累赘。

有些年轻人因在外地或境外工作等客观原因,无法做到常回家看看,这是可以理解并允许的。因此,“常回家看看”在法律执行上不宜“一刀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为此,法律还要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常回家看看”。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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