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室”里的公示意义有限
www.fjnet.cn 2012-07-18 09:28 朱昌俊 来源:华西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7月16日,江苏省淮安市正式出台文件,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对淮安市、县两级拟提拔乡(科)级以上干部全部实行财产申报公示,但公示内容暂不对公众公开,只在内网公示。(7月17日《北京晨报》) 在全国范围内的官员财产公示陷入一种僵局的情况下,淮安市拟对部分干部实行财产申报公示,不无示范意义。文件中“公示《拟提拔干部财产申报公示表》与干部任前公示同步进行”等,都算是有力的配套措施。 但从财产公示的初衷来看,这些措施依然进步有限——因为它只要求官员财产在内网公示。其局限性显而易见:一方面,内部公开会遇到各种壁垒,部门利益、人情关系都可能形成对监督的掣肘;另一方面,由于公示不能保证外部监督的介入,也就可能放大申报环节上的“缩水”。 或许正因为上述漏洞可消解公示的阻力,一些地区的官员财产公示,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淮安模式的影子。如山西此前的国企领导财产公示,就只限于向职工公示;还有些地区的财产公示处于“领导干部自纠自查情况登记”状态。不可否认,官员财产公示需要一个过程,但从并不鲜见的各种“有限度的公开”来看,仍需矫正几个关键观念。 眼下的“对内公开”,大多基于一种局部公示的需要。通过局部公开拓展为全面公开的策略,想法虽好,但更多的经验,如一些地区对财产公示“零投诉零异议”的现象表明,在申报阶段如果没有外部监督的参与,就很有可能伤害公众的监督积极性。所以说,局部公开是否是全面公开的预热,还有待商榷。事实上,“局部公开”可走几个步骤:从程度上的局部,到地域范围的局部,循序而进。 另一个阻力则是,迫使一些地区因认识误区而“另辟蹊径”,将财产公示视为一项惩戒性措施。而实际上,从国外的官员财产公示经验来看,其主要功能是起到约束官员、预防腐败的作用,惩戒并非必然后果。一些学者建议给问题官员一定过渡期,就是这种正确认知下的针对性安排,都可视为减少改革阻力的技术路径。 有限度的非真正公开的“受欢迎”,恰恰提示了官员财产公示的阻力所在。由此出发,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但凡可以减少阻力或阵痛的技术、程序都可以归纳到推进公示的对策之中,毕竟,有时改革就是妥协的艺术。但任何策略都需围绕公示的生命线——满足全体公众的监督和知情权。唯有此,局部的公示才能拓展为真正的全面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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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17]期待财产公示加快“公”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