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与犬只两米距离不应只是物理距离
www.fjnet.cn 2012-07-23 16:04 徐 娟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陕西省西安市针对近期频频出现的恶狗伤人事件出台规定,携带犬只出门时,主人与犬只的距离不得超过两米,如果违反规定造成他人伤亡,狗主人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月22日《金陵晚报》) 近年来,有关城市狗咬人、狗扰民事件频频见诸报端。被狗咬后血淋淋的伤口令人触目惊心,散步时踩到一脚臭狗屎让人气愤至极,因狗伤人与“打狗欺主”而引发的矛盾不断上升,越来越多的环境卫生污染和犬吠噪音扰民的情形也困扰着公众。这次西安明确规定,携犬外出时,主人与犬只的距离不得超过两米,目的就是要有效加强对养狗的管理,尽量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笔者不知道,有关部门把主人与犬只的距离限制在两米以内,是否有科学道理。比如,是否两米以内就能对狗实行有效管理,就能防止制止狗伤人?为什么要规定在两米这个距离,而不是2.5米或1.5米?再说,狗不像固定的物品那样便于管理和约束,外出时要想让主人与之始终保持两米内的距离,实际操作性也不强。其实,“两米内”不过是抓住“河之水、江之浪”不放,并没有解决源头问题。如果不从源头想办法,却宣扬两米的距离,哪怕数据再精确到厘米、毫米,恐怕也是枉然。 “狗患”,不只是西安独有,全国不少城市都存在类似的问题。长期以来,在对待这个问题上,社会上有一种倾向,认为要加强公权力的介入和强制性的管理。但从现实情况看,各地出台的“禁令”、“规定”等不在少数,但成效明显的却很少。原因就在于,公权力作为一种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只是一种辅助措施,如果仅有公权力介入,没有养狗者的自律,很容易形成一种制度性的内耗,徒增社会运行成本,其结果只能是舍本逐末。 在更多的时候,制度只能提供一种行为规范和解决纠纷的规则,通过公权力把主人与犬只的距离限制在两米以内,并不能真正阻止“狗患”的发生,只能在事后进行相应惩罚和裁决纠纷,充其量只是一种事前行为导向和事后的补救措施。因此,在公权力介入的同时,更要把遏制“狗患”放在社会舆论监督、文明养狗规约的语境下,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借助民间力量,开展文明养狗活动,促使养狗者通过自律,遵守文明养狗规则,按要求驯养和管理自己的狗。 强迫的自由不是自由,人和狗之间的两米距离不应当是一种物理距离,更应当成为养狗者的心理距离。我们希望,养狗这一惬意的私事还是尽量通过自律或者公权力推动自律来实现,做到这里养狗“静悄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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