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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善代罚的“社会服务令”值得赞许

www.fjnet.cn 2012-07-24 17:06  徐  娟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深圳拟开全国先河,对市民文明行为规范立法,在第一轮民意调查中,共有49种不文明行为列入“拟处罚”名单。目前,第二轮民调已启动,对市民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机制进行创新探索,征求公众意见。最引人注目的是,将“社会服务令”列入处罚种类,乱扔垃圾者将强制其参加公益劳动。(7月23日《人民日报》)

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社会服务令”是通过让违法者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各种公益劳动,以弥补其因违法行为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很显然,“社会服务令”更加侧重于教育、感化功能。在实际生活中,类似的做法其实在不少地方都在试行。比如,让轻微违反交通法规者,当一定时间的交通协管员;对随地吐痰者,从事一定时期的公共卫生维护,等等。但将“社会服务令”纳入立法层面,在全国还是首创,其进步意义是多方面的。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管理有一个通病,就是管理手段单一。目前,在不少地方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措施特别是经济处罚对管理者施加影响,忽视了综合手段和治本之策的运用。平时,我们见到的是强力封堵多、处罚开票多,宣传教育少,有效疏导少。相对于日益繁重的城市管理任务而言,政府自身拥有的资源十分有限,如何吸引城市利益相关者即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正考验着政府的管理智慧和服务水平。

深圳将“社会服务令”入法,既有利于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又有效地降低了执法成本;既让法律富有人情味,又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既能取得广大市民的认同支持,又能让违法者通过行善代罚受到设身处地的深刻教育,可谓是一举多得、事半功倍。

对不文明行为颁发“社会服务令”,表面上是行善代罚,实质上是增强其内心的爱心和社会责任感,既教育违法者,又警示他人。如果违法者仅仅为了完成一个接受处罚的过程,那么引入“社会服务令”就难以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因此,“社会服务令”在“入法”的同时,“入心”显得更为重要。

一方面,要掌握好“度”,不能让“社会服务令”变为变相的人身处罚,造成受处罚者的反感和抵触;另一方面,要完善监督执行机制,通过专门的细则明确违法者社会服务的范围,拒绝服务或变相拒绝服务的情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并切实提高法律规定的执行力。否则,初衷良好的“社会服务令”或许会成为一纸空文。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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