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刑满重新入编是变相“激励”犯罪
www.fjnet.cn 2012-08-01 10:13 叶祝颐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被曝于2009年时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且部分人员存在吃“空饷”现象。知名爆料人、网友“周筱赟”称,61人刑满后重新安排工作,进机关入事业编制。“据我后来获得的部分名单,这些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判刑。”对此,当地政府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7月31日《山东商报》) 犯罪公务员照常上班领工资早已不是新闻。安徽灵璧县高楼镇副镇长卓光玉因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刑后依然分管镇上的工作。安徽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原副主任曹晓明获刑入狱,职务被罢免,照发工资。湖北红安县国土局原局长王秉锋因腐败被判刑,每月还在国土局领取工资。浙江瑞安市原副市长蒋良荣因受贿罪判刑三年,不上班照领6年工资。不过,媒体曝光以后,这些服刑官员的工资待遇都被取消了。 而阜宁县政府竟然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且部分人员存在吃“空饷”现象。面对质疑,当地政府居然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请问政策依据何在?如此官场乱象如何让人放心? 政府发文安置缓刑期满公务员重新入编,这不是变相纵容犯罪行为吗?《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根本没有资格担任公务员,谈何安置入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既然多部法律法规决定了犯罪公务员没有资格继续担任公务员,有关部门凭什么让他们继续入编甚至吃空饷? 公务员受贿犯罪以后继续吃皇粮,削弱了案件查处的力度,减轻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威慑、教育作用,给群众的印象是以权牟私、违法犯罪的成本太低。 如果说此前犯罪官员吃空饷是管理混乱、领导失职的话,相关部门发文安排犯罪公务员入编,把官场潜规则变成显规则,不仅难以令人信服,也让人浮想联翩。既然公务员已经受贿犯罪,为何还有人记着给他保留职务与权力呢?少了犯罪公务员,莫非机关事业单位停止运转? 按常理推断,公务员犯罪了,“树倒猕猴散”。昔日的同僚为了保全自己的前途与声誉,会主动与他们划清界限,把他的负面影响清除干净。纪检、组织部门还要以此为反面教材,组织讨论、反思。为何还有人惦记着给他重新入编呢?这不是故意扩大负面影响吗?尽管当地政府回应称有“政策依据”,但是恕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安排给犯罪公务员入编的人,要么是“吃人嘴软、拿人手短”,要么与犯罪公务员存在某种利益瓜葛,自己有什么把柄掌握在犯罪同僚 的手中,担心“拔萝卜带出泥”,把自己供出来,通过保留职务来堵嘴;要么有人曾经利用犯罪公务员的权力与影响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出于“感恩”、“同情”心态回报之;要么当地一些违法乱纪的官员未被处理,有关部门“依葫芦画瓢”,不愿意“厚此薄彼”;要么有人为自己以后东窗事发预留后路,不敢把事情做“绝”。 无论当地政府如何选择性施法,都无法改变公务员受贿犯罪的事实。从某种程度上说,对犯罪分子仁慈就是对人民犯罪。犯罪公务员“被人性化”入编,意味着犯罪的风险和成本很小,这对服刑公务员是一种“激励”。已经犯罪开除公职的公务员重新入编决不正常。 既然事情已经曝光,上级有关部门应该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不仅要依法停止犯罪公务员的职务,而且要查清犯罪公务员重新入编背后那趟浑水到底有多深。如果深究下去,说不定还能因此牵出案中案,扳倒更多啃噬人民利益的蛀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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