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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孩“被性服务”对法治的追问

www.fjnet.cn 2012-08-02 17:13  王传言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拿着朋友送的免费洗浴票,家住咸阳的陈女士一家和朋友胡女士一家,第一次踏进洗浴广场。昨日上午,当两家人准备结账离开浴场时却被告知,陈女士13岁的儿子鹏鹏,在浴场内消费了由技师提供的“性服务”,浴场要求陈女士为鹏鹏消费的198元买单。浴场凭什么向一个13岁的孩子提供性服务?在得到浴场女技师确实为鹏鹏提供过“性服务”的答复后,愤怒的陈女士当即选择了报警。(8月1日 《华商报》)

13岁的男孩子可能已经性成熟,但按照法律的规定属于无行为能力和辨别能力的个体,仍属于未成年人的行列,但这仅仅是法律的规定,到底生理年龄和法律年龄之间的分野如何弥补将是现实中遭遇的困境,也是对于法治社会本身的追问。对于强奸罪来说,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强奸”仅针对女性而言,而针对男性而言,并没有对其性侵犯的明文法律规定。这显然是一种漏洞,比如新闻中的例子,女技师为其提供了性服务,而对方却是没有接受能力的,这来自于一个“被”字的根据,13岁的第一次性经历却如此惨淡,着实让人唏嘘不已。

其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浴场和女技师的行为,是典型的提供色情服务及卖淫行为,应该对此采取相应制裁措施。而其更恶劣影响在于,13岁的鹏鹏是一个没有行为能力和辨别能力的个体,对其提供性服务,无异于对未成年个体的摧残。对于鹏鹏而言,因为年龄只有13岁,其本身并构不成刑事和行政违法。如果提供性服务的“技师”有性病并传播给了鹏鹏,可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见,除了传播性病罪之外,就只能以卖淫嫖娼进行处罚,而嫖娼的主体却只有13岁,于是,法律遭遇到卡壳的境地。

女技师的行为本身无非为了赚钱,通过提供性服务。这应该追问的是管理浴场的人员到底如何将这样的人员,所谓的“外包”服务放置在浴场之内的。很明显的是浴场和技师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利益关系,即所谓的198元浴资是浴场和技师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分成的。在这样的利益关系下,浴场容留卖淫行为的存在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有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的嫌疑。但在现实的操作中,当不满16周岁的女子参见到卖淫的技师团队中将如何处理,难道是嫖宿幼女罪?而年龄的低端化正好说明了法律的修订应该到了一定的境地,不得不进行按照现实条件进行的修改。

尽管此类事件现实中很少,但社会物质条件的极大丰富让孩子们的性成熟年龄推前,不能不说,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是《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规定缺乏男性客体的存在就是一种缺失,同样,也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造成了一定损害。法治的进步来源自现实的拷问,更是一种实践的真知。所以,13岁男孩“被性服务”本身就提供了现实中可供思考的足够素材。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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