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干部犯罪行为的纵容是更严重的犯罪
www.fjnet.cn 2012-08-15 16:30 杨 普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2011年河南偃师市规划局城市监察大队大队长郭瑞森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工程造价2370721.51元的违法建筑竣工,被法院判处玩忽职守罪,但现在依然任偃师规划局城市监察大队大队长。记者调查发现,偃师市规划局为加大对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有效遏制不按批准规划擅自建设行为的发生,经研究,决定成立监督管理科。记者看到公示,郭瑞森同志拟任监督管理科科长。(8月14日大河网) 犯罪了还继续担任原职。既然已经被法院认定为玩忽职守罪,那就说明其行为不是简单的违反了党纪、政纪,而是已经构成了犯罪。身为有罪之人,仍担任领导职务是不合适的,有违《公务员法》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法规精神,理论上行不通,逻辑上讲不通,难以服众。这跟犯罪不犯罪又有什么区别吗,不是拿党纪国法当儿戏吗? 换了马甲重操旧业。犯罪了没有立即撤销或变更原职务,立即消除影响,终结存在的隐患。却想方设法,因人设岗,重新成立监督管理科,让一个刚在工程上犯过玩忽职守罪的人来当科长。难道是为了待罪立功,将功抵过?而从干部监督管理科的主要职能中我们发现,其主要在项目的审批、立项、实施、竣工等流程制定相应的监督办法,并进行监督。可以说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科室,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和影响工程质量的好坏。这种故意而为之的安排和设置,实属让人匪夷所思。 对犯罪的纵容是更严重的犯罪。对于犯错误的人,我们当然不会一棍子打死,批评教育改正了也还是好同志。但对于犯罪,不同于犯错,就要更加慎重,三思而后行。对干部信任是可以的,但是过分的信任就是放纵,明知故犯,就是罪上加罪。培养一个有能力的干部不容易,保护干部关键在其未犯罪之前进行保护,而不是犯了罪才去保护,这不是真正的保护,是袒护,是对犯罪的纵容。是赤裸裸的给犯罪人员释放这样的信号:犯罪其实没什么大不了,有人会换了法保护你的。对犯罪行为的纵容其实就是在为新的犯罪埋下伏笔,助长的是犯罪的气焰,是对正义的践踏。(杨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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