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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冠军被抢注商标是《商标法》的悲哀

www.fjnet.cn 2012-08-16 16:47  郭喜林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据华西都市报8月13日等新闻媒体报道,在2012年的奥运会热战期间,商家也没有闲着——重庆西南商标所日前放出消息:早在伦敦奥运开幕前,中国代表团的体育明星就开始被争相抢注,仅刘翔就被抢注了48次……更引人注目的是,“叶诗文”被抢注为内衣品牌,而国家商标局公开信息网资料显示,“林丹”商标早在1997年已被一家四川公司注册到猪饲料类别。原来我国的《商标法》是这样的没有章法,任何人都可以恶意所谓,而且可以堂而皇之地被国家商标局受理,并通过商标申请的初审。明明存在着侵犯人他人名誉权,却被国家《商标法》视为合法注册,这不能不说是《商标法》的悲哀。

商标抢注是一本万利的生意。据了解,有九成抢注商标都成为闲置商标,大多抢注奥运商标的都想通过转让谋利,申请注册费仅为2000元,而好的商标转让费就高达几百万。抢注者的成本过低,以及法律没有前置条件规定的被抢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律在有意鼓励和纵容商标抢注的行为肆无忌惮的发生。尽管法律规定,商标被初审通过后还有公示,存在异议者可以提出同意申请。然而,这将给社会造成多大的成本?将会有意浪费多少社会公共资源?建立法治国家,不能这样不讲社会成本。

有些被抢注的商标,让人不可思议,也让人产生愤恨。无论如何,“林丹”被猪饲料企业抢注仍显得尴尬,因为商标与企业之间,有一段八竿子打不着的距离。不过,“消费奥运冠军”也不能太过盲目——两届跆拳道奥运冠军陈中是万基跆拳道俱乐部成员,而孔府家集团则是万基集团旗下企业。该集团可以非常便利地邀请陈中代言,但他们并没有这么做。“你能想象跆拳道与孔府家酒有什么关联吗?我相信如果请陈中代言,无疑自寻死路。”万基集团酒类事业部总经理刘敏说。现在出现的“消费奥运”热词,笔者实在不敢恭维。由于我国《商标法》本身存在的某些重大缺陷,现在谈“消费奥运”和实施“消费奥运”,都存在着毫无法律支撑的尴尬境地。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有效地依法保护人权和人的名誉权不受侵犯,我们天天挂在嘴上的依法治国是不是有点名不副实?

我国固然有维护人权的国家母法——《宪法》和其他子法,但是有一部《商标法》公然未被人权和人的名誉权,与《宪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就让国民够悲哀了。笔者不清楚,可能还有更多人不清楚,为什么法学界专家对此明显的法律疏漏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于己无关,高高挂起?为什么国家商标局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迟迟不肯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修订和完善法律缺陷的申请?笔者认为,知错不改,更是我国《商标法》人为的悲哀。

注册“叶诗文”商标的园艺公司老板陈先生则表示,自己是一名刚创业不久的大学毕业生,注册并非恶意。他是在2010年亚运会上得知叶诗文的名字,觉得当时14岁的她很了不起,于是总共花2000元钱委托代理公司申请注册,没想到国家商标局正好在奥运会开幕前公布了初审通过的结果。陈先生表示,如果最终注册成功愿无偿把商标送给叶诗文。虽然抢注者思想上还存在着一丝的善良,那也是由于舆论的压力才会有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公众视线的推出,注册者也会淡忘自己曾经的允诺。叶诗文是个很诗意的名字,大众很喜欢。然而被请诸位内衣商标,实在匪夷所思,让叶诗文无可奈何。然而,让林丹最悲哀的,是自己被抢注成了猪饲料。我们也在想:为什么林丹会成为猪饲料?猪们享用了“林丹”商标品牌的饲料就会格外健壮吗?简直是无稽之谈!更悲哀的是,这种抢注存在着侵犯然权和名誉权,却因为有《商标法》为抢注者合法撑腰与保护,令林丹和众多奥运冠军于法无据,无可奈何,没法申诉。这难道符合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吗?非也!

在法律严重缺位的情况下,还会有更多奥运冠军的名字被不择手段逐利的商家去抢注。而有效阻止抢注的办法只有两个,其一是国家商标局不受理。但是于法无据。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办不临时法令明文禁止非法抢注他人名字为商标。其二是尽快修订不争气的《商标法》。除此,不会有更好的办法。如果有的话,除非商家有道德良知,不去干那些抢注名人和奥运冠军的商标。

何时才能让我们感到《商标法》是一部完美的法律,是一部体现尊重人权和人的名誉权的法律,是一部体现公平竞争的法律,是一部严谨的法律,不会被人随意利用它的缺陷的法律,我们将睁大自己的眼睛期待着,直到它诞生于世。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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