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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成都举报危害食品安全奖励说开去

www.fjnet.cn 2012-08-20 11:06  郭喜林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自2008年发生“三聚氰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以来,全国各地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几乎是隔三差五。让百姓食不安宁,百感交集,溢于言表。

面对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也有难言之隐,有的甚至觉得自己很冤枉。但是,百姓绝不觉得监管部门有什么冤屈,而认为监管部门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才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发生。舆论更是大加鞑伐,认为监管部门是“九龙治水”却保障不了百姓吃饭是否安全的问题。有的监管部门顶头上司竟然高声喊话,强调“食品安全是生产出来的,不是靠监管出来的”。其用心和目的在于向公众推脱自己应当肩负的责任。然而,面对这样的狡辩,公众绝不会在官员面前有丝毫让步。于是各种媒体对监管部门的不负责任言论进行了痛批。正如公众所言,纳税人养活了监管部门,而且也花掉了纳税人支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就必须承担监管的责任。

在舆论的监督下,各地监管部门先后纷纷出台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但是,在这些已经颁布的奖励办法中,举报奖励的条件和框框比较苛刻,动辄以举报一经查实,只要举报的案件销售额和案值达到多少万元以上,才能获得奖励。于是,有一个河北邯郸的律师为了能吃到第一个螃蟹,他获取了多家超市经销的假货证据,没想到工商所竟然把他举报的电话告诉了被举报的商家。结果他白忙活,还险些被商家报复。当笔者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只觉得浑身上下都是冰凉的。像这样如汉奸和走狗一样的监管者,你敢举报吗?你愿意举报吗?一切皆是不可能的。

据四川在线8月19日新闻报道,记者8月18日从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成都新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将从9月1日起施行。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违规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的为一级举报,奖励2000元/件;能提供违法事实并掌握部分证据的为二级举报,奖励500元/件;仅能提供查办线索的为三级举报,奖励300元/件。据悉,成都2007年就已出台《成都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下月施行的新办法进一步降低了奖励条件,只要是在成都市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件,经举报后,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均可以领取奖励,取消了原有的“举报违法案件货值在2万元(含)以上或社会危害性、影响重大、情节特别恶劣”的条件。好!这个奖励办法就新颖在这方面,举报不设置门槛,只要证据确凿,属于违法生产和经营,以及违法运输,都可以被认为是违法行为。实际上,包括产品的商标使用和包装标识是否合法,也应当列入举报范围。因为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只要涉及到这些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就可以让公众举报得奖。因为只有扩大群众监督的范围,加大处罚的力度,才能真正起到监管的执法力度,才能让所有生产和经营者真正敬畏法律尊严,不敢越过法律设置的“雷池”半步,才能真正实现监管执法的良好社会效果。

或许有人认为没有必要那么巨细,监管粗放一点,关注主要的环节就行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食品安全的监管必须巨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去认真落实监管。当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有限,信息不能及时获得时,就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群众的力量协助监管部门完成实施监管,群众举报就是这样比较好的监管方式,同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落实起来并不困难,而且简便易行,容易在群众中广泛推广。

如果我们的监管部门能够认真履行举报奖励承诺,及时结案兑现举报者的奖励,相信举报有奖这一措施的落实,定能让违法生产和经营者闻风丧胆,对法律增加十二分的敬畏与害怕。当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时,违法者的成本就会与日俱增,对于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不能或冷或热,时紧时松。尤其是对于举报者,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怠慢,不能不答不理,任何时候都要热情接待和认真对待举报者的举报,认真履行和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守则的规定,不向任何人泄露举报者的真实信息,要依法保护举报者的人身和生命安全。这是监管者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严惩。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对于举报者来说,不管举报的案值是大是小,都要一视同仁,予以受理和登记。因为这是在为公众的食品安全积德行善,我们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并保守其秘密。对于监管来说,如果徇私枉法,再小的事,那也是恶之行为,与善是对立的,不能融合的,不能因为其小儿而蓄意为之。否则就会违法,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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