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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垃圾桶”内的弃婴成为社会的悲谅

www.fjnet.cn 2012-08-21 15:41  孙长玉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昨日早7点多,朝阳区王四营北路一图书批发市场内,清洁工在打扫卫生时发现院内的垃圾桶内有一男婴。居民发现后拨打报警电话,男婴被999急救车送至医院后身亡。(北京晨报8月21日)                

很揪心的事,命运到底是什么,不幸的男婴,说什么都安慰不了那颗已经离世的生命。看到结局,心情很沉重。无法言语的伤痛,不禁泪水连连,也许他本来就不该来到这个世上。

从出生第一天开始,就被父母偷偷放在公路边、十字路口、大桥下、车站、派出所或福利院门口……人们不愿谈到这个话题,因为残忍。但人们又不得不面临这样的社会现实——弃婴现象,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病灶。而身为父母,考虑的不是尽最大可能去治疗照顾这个早产的孩子,却狠心地将一个尚在襁褓中的孩子放在垃圾桶内来指望好心人的救助。这种一甩了之、不负责任的做法,真是“枉为父母”“枉为人类”。

在此,笔者无意一味的去责难这些母亲们。可能,他们在遗弃自己骨血的瞬间,心灵深处也经历着难以言状的煎熬。俗话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但对于弃婴来说,结局却是一样的。他们降生这个世界,还没顾得上吮吸妈妈的乳汁,甚至等不及迎候清晨升起的那第一缕阳光,就又匆匆离去。即使那些有幸获得及时救护的孩子,儿时的阴影,缺失的母爱,亦将影响他们整整一生。

可能,有人也许会说,社会并没抛弃弃婴,发现了弃婴都会找到福利院这样收容渠道,但是,有必要弄清楚的是,减少弃婴现象的职责在政府,在法律,而福利院无法也无必要一力承担,因为收容场所与杜绝弃婴事件的发生是存在着矛盾的。

如果遗弃人更加的丧心病狂,希望通过遗弃而达到剥夺婴儿生命的目的,从而将被害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或容易被伤害的地方,例如野兽出没的深山沟内、人迹罕至的荒野,则可以被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令人遗憾的是虽然“弃婴”事件已经触犯到法律的底线,甚至可以上升到“故意杀人”这样的罪名,但是“弃婴”事件在当今社会并不少见。甚至已经达到了屡禁不止的地步,究其原因最大的一个根源,那就是“弃婴”者法律意识的普遍淡薄。因此,要彻底的解决“弃婴”现象,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至关重要。有关专家指出,许多群众至今尚未清楚地认识到弃婴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十分草率的实施“弃婴”行为,这是形成大量“弃婴”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法律的不完善,执法力度的不够,则削弱了法律的打击力度,继而造成弃婴行为的难以遏制。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真正通过法律来维护婴儿的权益,给遗弃者以严厉打击,是最终消灭弃婴现象的关键所在。

因此,弃婴之痛,不仅是母爱之痛,更是全社会之痛。而一个文明社会,不能让弃婴父母的“任性”蔓延——不仅对于家庭维护,不仅对于子女培育,而且也对于我们社会的运作和推进是有利、有效的。所以,期待政府重视,社会重视,集全社会之力,整治痼疾,还弃婴一个有尊严的明天。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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