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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龄童溺亡认定为责任事故必须反思

www.fjnet.cn 2012-08-27 16:38  毛开云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据《东方早报》报道,六龄童元元在上海游泳馆溺亡事件终于有了调查结果,由体育部门和游泳协会、救生协会组成的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由于当值教练员、救生员严重失职引发的责任事故,决定取消涉事人员的从业资格,上海游泳馆青少年游泳培训班立即停业整顿。(8月25日东方网)

六龄童溺亡认定为责任事故,既让死者家属感到一丝安慰——终于有人为死去的六龄童埋单,又让人感到无比痛心——如果当值教练和救生员的责任心强一点,这本是一起可以避免的悲剧啊!悲剧已然发生,痛定思痛,总结教训、认真反思是必须的。

上海领先游泳俱乐部的官网,这样描述他们的合作方上海游泳馆:“凭借先进的过滤设备和监控手段,加上无微不至的人性化服务,完备的安全设施,出色的救生员队伍,给游泳者以全方位精彩体验。”现在看来,这段描述夸大其词甚至涉嫌虚假宣传。

先说硬件设施。据《东方早报》报道,事发游泳馆并没有安装监控摄像头。在安全与金钱的博弈之间,在管理条例没有强制安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定势思维指导之下,上海游泳馆没有在性命攸关的泳池旁安装一套监控设备。当然,安装监控设备也不能杜绝事故的发生,因为监控设备未必有人时刻盯着;但安装了监控设备,至少给泳客的安全多了一层保障,万一遇到责任事故,还可以把监控录像当作证据用。然而,事发游泳馆把“一套设备不过万元”的金钱放在了第一位,把泳客的安全和生命放在了第二位,出现六龄童溺亡事故也就不足为奇了。

再说人性化服务。据报道,事发时,当值教练和救生员距离六龄童仅有两三米远,教练看到元元的头闷在水里,却认为元元在闷水;看到元元没有反应时,救生员才马上跳下水,把元元拉起来。试想,教练没有“想当然”,救生员不是“跳下水”而是在水中甚至就在元元身旁,元元的悲剧还会发生吗?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主任邢涛是这样通报调查结果的:“事发时,教练员没有按照规定在水下施教,而是在岸上,没有注意到元元的安全位置,救生员也没有注意到元元的反应情况,在同班培训小学员的提醒下才发现元元遇险,导致施救不及时,属于严重失职。”

教练和救生员的严重失职,造成一条6岁的生命过早离去,造成一个幸福家庭的破碎,造成六龄童亲人的痛苦和悲伤在很长时间无法抹去。一场不该发生的悲剧就这样发生了,从情理来说,对涉事人员如何处罚都不为过。但是,情理归情理,处罚必须依法依规。上海游泳馆必须以最大诚意,全力处理善后事宜,妥善做好理赔工作,把悲剧对死者亲人造成的伤害减小到最低程度。

六龄童溺亡认定为责任事故,再次敲响游泳馆安全警钟。游泳馆必须不断完善硬件设施,不断强化工作人员责任心,确实把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相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监管,把一切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杜绝类似悲剧的再度发生。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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