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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失物索要报酬有何不妥?

www.fjnet.cn 2012-08-27 17:42  左玫雨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手机丢了,的哥打电话和失主约定时间地点,让失主来取,但是附加条件是要付100元“辛苦费”,外加两包烟。这事发生在从外地来福州出差的孙先生身上。(8月24日《东南快报》)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提倡拾金不昧,并非否认归还失物索要报酬。从道义上讲,可以不要报酬;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归还失物索要报酬,也不违法。因为人家为你的遗失物保管支付出了一定的时间、精力甚至费用,作为失物的主人理应支付相应的费用予以补偿。这是《物权法》规定的“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与继承传统美德并不矛盾,恰巧体现了文明社会的进步。毕竟, 物归原主,弘扬助人为乐精神;有偿服务,体现知恩图报的美德。

可怕的是,一些人对做好事索要报答不大理解,甚至对做好事需要宣传更是反对。如保安救人求表扬,82岁的孙老伯奋不顾身跳入池中救人要求宣传等,颇有微词。因为在这些人看来,做好事者是为了图名图利。事实上,按照马斯洛的需求理论,每个人都有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的需要。他们作为“路人”,帮人解困、助人为乐的精神,理应需要通过表扬、宣传来得到社会的认可、尊重与响应,这样一来,就能激发更多人做好事,让做好事蔚然成风。毕竟,人是要有一点精神的。而现实是,社会上正缺乏一种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主流道德精神。在此背景下,对做好事的人和行为,不仅需要“自我表扬”,更需要“社会表彰”。

当然,凡事都应该掌握一个度,过尤而不及。归还失物索要报酬,亦如此。如果孙先生支付的“辛苦费”不超过手机价值的半价,应该算是符合常理的。否则,就超出了民众的心理预期,缺乏合理性。而《民法通则》规定,返还失物时,所能收取的费用只能是因归还而支出的费用。不然,有向失主漫天要价之嫌,不仅是个道德问题,更是涉嫌到法律问题。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可能涉嫌取得“不当得利”,涉嫌违法。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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