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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被精神病”:法理进步需增量

www.fjnet.cn 2012-08-29 09:06  佘宗明 来源:华西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8月27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二审稿做出多项修改:明确鉴定性质为医学鉴定,而非司法鉴定;删除了“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作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条件;删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请复诊、鉴定权。

一边是“被精神病”乱象频发,已成法治阵痛;一边是精神病患者因监护乏力,生活难以自理,动辄伤及无辜。如何拿捏好立法分寸,兼顾“精神病诊断无误”与“收治合理”,无疑是精神卫生立法中的难题。

时隔一年后,精神卫生法草案作了修改:二审稿中,明确精神病障鉴定为医学鉴定;删除了“强制住院”的条款。较之于一审稿,其进步显而易见。它既强调了精神病鉴定向“医学甄别本位”回归,让鉴定主体明晰化,并尽量与权力因素隔离;同时也保障了“患者”的权益,譬如说,确认患者的“拒绝住院权”,就是立法突破,有利于限制医院“独家裁量权”,规避对患者的意志裹挟。

从立法设计上看,二审稿的补缺意图一目了然。对“患者”权利的扩充与保障,能为权利保护筑起屏障,压缩权力膨胀的空间。在规则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上,也有了提升。这对防止“被精神病”而言,不乏纠偏效用。

不过,二审稿对既有沉疴的突破并不彻底,其“短板”依旧存在:疑似精神病患者的近亲属可将其送去诊断,在家庭结构复杂化、矛盾内生的语境下,未免会有滥用亲属送治权的风险,“患者”本身易被默认为无行为能力人;而医院治疗,仍以医疗机构诊断作为依据,医学判断成了不二标准,而“伦理法律讨论机制”却在缺位。

在现实中,近亲属和作为“终端”的医疗机构,是“被精神病”的两大直接推手。可在草案里,对二者的限定却存在缺失。“被精神病”,终究是社会病:利益争夺、医德失落、权力打击报复等,都可能给正常人设套,给他们扣上“精神病”的帽子,以此钳制、架空他们的人身自由和基本权利。

因而,立法填缺至少当从几方面着手:首先,“被精神病”不能单纯归咎为收治程序漏洞,还有某些人的价值坍塌——为了利益攫夺,不惜以“欲加之病”为手段,对此,着眼长远的伦理修复应被提上议程;再者,精神病鉴定中,第三方裁定和“疑似病人”的申述几乎失声,可参照刑事诉讼中“口供补强”的规则,听取多方说法,避免偏听,也注重实据;还有,即便医院具备鉴定资质,也难免“错诊”,对其问责当从严,并在医疗机构和外在权力渗透之间筑起“间隔层”。

当然,杜绝“被精神病”乱象,终究难毕其功于一役。在循序渐进中推动变革,在现实践履中不断完善,也是在“积跬步”:精神病收治留下痼疾,就昭示着拆除利益藩篱有难度;而执行疏漏,也要在“探路”中去弥补。

立法矫枉,让消减“被精神病”有了第一道工序;若要消弭,还需法治践行的纵深化。这意味着,消除积弊,呼唤法理补缺的增量,在聚沙成塔式的进步中,助推法治的演进。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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