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回归本意需法律护航
www.fjnet.cn 2012-08-30 10:15 徐 娟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重庆铜梁14岁少女王月霞患肝癌已到晚期,当地政府得知其病情后拿了5000元交给王月霞父亲王某,社会公众也纷纷慷慨解囊。在随后治疗中,王某解释称自己身体也不好,拒绝将5000元和公众捐款拿出给女儿治病,并称钱已经用于给自己看病和还之前欠下的债务。(8月29日《重庆商报》) 很显然,不论是当地政府捐赠的5000元,还是社会公众慷慨解囊所得款项,都是王月霞的救命钱。但这些捐款却被王月霞的监护人挪用,不仅有违慈善募捐的公益性和公正性,更容易使民众原本脆弱的爱心屡遭受到伤害,许多人不禁要问:我们的善款能做到善用吗? 尽管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王月霞父亲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比如: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应当责令退还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但回到现实,这些规定却难以适用于王月霞父亲。一方面,王月霞需要包括父亲在内的亲人照料,人身罚难以实施;另一方面,王月霞父亲本身经济条件差,追回被挪用的捐款更是难上加难。同时,作为王月霞本人来说,从内心不愿意追究其父亲的责任,而作为奉献爱心的公众而言,也缺乏追究其责任的办法和手段。 其实,像王月霞父亲这样擅自改变甚至挪用公众爱心捐款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其例。这就给我们带来了不容回避的一系列问题:什么情况下能发起募捐,谁有资格发起募捐,捐款该由谁来管理使用,如何保证公众的捐款真正用到受捐者身上?而目前,规范这些的仅有一部32个条文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不仅缺乏应有的操作性,从长远看,也不能满足现代社会慈善事业发展对法律环境的需求。 我国慈善事业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发展得相对比较缓慢。重要原因之一,是对公众的爱心捐赠在监管使用上往往缺乏法律的刚性约束而被随意支配,好钢没有用在刀刃上,伤了捐款人的心。王月霞父亲挪用女儿的救命钱,数额尽管不大,但再一次提醒着我们:如果让这样的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以致熟视无睹甚至公众麻木,无异于开了慈善的倒车,甚至扼杀慈善。 发达国家慈善事业发展的历程表明,用成熟理性的法制来规范慈善募捐,是封杀钻营空间,堵塞任意胡为缝隙,让慈善回归本意的必由路径。从目前情况看,制定完善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配套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不仅要从法律层面将监管的关口前移,从接受公众捐款的第一分钱起,就将公开透明的运作公之于众,使挪用捐款者“不能为”;而且要加大实际的惩戒力度,让以身试法者在声誉、经济、人身等方面受到应有的惩罚,使挪用捐款者“不敢为”。唯此,才能更好地呵护公众的爱心,塑造慈善事业的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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