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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呼大病保障同时需做有益补充

www.fjnet.cn 2012-08-31 16:29  南方都市报 来源:南方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于8月30日正式公布,指导意见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此举意味着经过多地的试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保险,作为大病补充保险”的模式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来源:南方都市报)

指导意见的发布具有深远意义。过去当我们宣布中国已进入全民医保国家行列时,因为大病保障制度缺乏这一块短板,还不得不面对大病拖累民众使其贫困或返贫的现实,多少有些惴惴不安。而今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中国大病保障制度的正式确立。

首先从中受益的当然是城乡居民。指导意见规定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交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参保者抵御大病的能力明显提高,其个人缴费负担却未增加。而如果运用经济学“正外部性”的理论,又会发现,从大病保障制度中受益者多多,这包括扩展了新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因为商保机构的介入而渐趋规范的医疗单位,还有那些针对恶性肿瘤、肾脏衰竭、心脑血管重症等病种的制药企业,过去受患者支付能力限制,部分重大疾病治疗需求实际被人为抑制。而最大的受益者则当推作为整体的社会。

作为新鲜事物,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早已是国际潮流,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采取什么样的监管制度和防范风险的措施。指导意见对商保机构的资质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办好大病医保的前提,除此之外,也需要对权力寻租拉高医保基金风险的可能抱有高度警惕。

发改委官员表示,“由于每个人家庭能够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所差异,开展大病保险,并不能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极少数低收入或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人,还有可能面临困境。”这句坦诚的话提醒我们在为大病保障制度确立欢呼之同时,也不妨为其做些有益的补充,就像邓飞等人发起的“中国大病儿童医保公益基金”项目,旨在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这两项制度辐射之外的贫困儿童提供大病救助那样。而这些有益的补充更多地寄望于公益组织,寄望于民间蓬勃的活力。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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