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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补偿比例不宜简单提高

www.fjnet.cn 2012-09-07 15:28  余明辉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卫生部日前表示,今年要全面推开尿毒症等8类大病保障,在1/3左右的统筹地区将肺癌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通过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的衔接,使重特大疾病补偿水平达到90%左右。(新京报9月4日)

无疑,包括大病患者补偿不低于50%以及此次重特大疾病补偿水平达到90%左右的政策,可有效降低个人支付比例和减轻家庭负担,对于广大民生尤其是大病患者来说是巨大利好。但是,这样的利好,如果没有配套政策或措施的护航,单纯提高大病医保补偿比例,会面临诸多问题,对保证医保制度健康发展,更有效、更长远、更大范围保障人民群众利益而言,未必是好事。

众所周知,在筹资渠道、资金规模大致不变的情况下,不管是城镇居民医保还是新农合基金规模也是大致确定的,也就是说保障能力是一定的。在此基础上扩大医保支付比例,也就意味着支付能力的后劲不足。为了平衡全年的支付能力(以新农合为例),可选的办法大致有两种:提高医保补偿基数和规定、降低农民每次住院补偿资金上限(具体到医院就是总额预付额的降低)。这无疑是在提高医保补偿的门槛。如笔者所在区县,新农合的报销比例从最初的最高60%增长到90%后,导致每年前四个月就能基本消耗半年的医保资金,为保证接下来的医保正常运转,不得不把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基数从最初的100元提高到200元,县级医院从300元提高到500元,而且限定各家医院的单次住院病人补偿的下限和上限、月住院人数和月补偿资金总额。最低补偿门槛的提高,单次补偿额的实际下降,无疑是对普惠面、普惠力度的缩减。

而且,在总额预付的情况下,医院接收新农合等医保病人的意愿会大大降低。尤其是大病患者,一些基层医院和医生更是会想尽一切办法和理由“拒医”病人,增加医保群众“看病难”。因为在现实中,按照规定,大病患者一旦入院,不但占有医院每月的医保补偿指标和金额(总额预付制),而且一旦个人医保补偿金额超过既定数额上限,按规定多出部分就必须由医院或主治医生自己解决,大大打击医院和医生接收病人的积极性。如今年4月份闹得纷纷扬扬的河北保定医院“拒收医保病人”事件,某种程度上就是这一现象蔓延的结果。

由于普惠面下降、每次住院报销金额上限下降、基层就医难,必然使群众对医保制度的不信任感增强,平添医保普及工作的难度,甚至有可能因此降低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和参保率。而这,对于我国全民医保制度建设以及医保长远健康发展来说,无异于涸泽而渔焚林而猎甚至是饮鸩止渴、慢性自杀。

另外,由于政策前后不一、群众实际受惠水平下降,给人留下政府政策随意性大、言行不一等印象,政府公信力自然也受到伤害。

因此,在其他政策没有很好配套情况下,简单单纯提高重特大疾病医保补偿比例,只是医保内部个体间医保水平的有限“优化”,对于医保整体而言,却暗藏着降低更大范围更多数量患普通病群众的住院报销面、增加“看病难”和危害医保制度健康发展等弊端,不宜盲目单兵突进。而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开展大病医保工作的精神,就应在拓展医保筹资渠道、扩大医保基金整体规模、增强医保能力上下功夫,而不能简单的“一拆一补一提高”了事。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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