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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认定宜宽不宜窄

www.fjnet.cn 2012-09-12 17:54  李英锋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近日,甘肃小伙刘文波在河南洛阳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则不幸溺亡。然而河南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却明确表示,下河救人不属于当地见义勇为条例的适用范围。此消息一出,立刻遭到广泛质疑。

以传统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刘文波舍己救人、英勇献身,其行为当属典型的见义勇为。而按照河南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的意思,根据《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的规定,刘文波的救人行为并不具备“与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做斗争”的条件,不能被认定为是见义勇为。很显然,这种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理解与认定有失偏颇,过于机械。

笔者以为,对见义勇为条件的设定和在此基础上对见义勇为概念理解尺度的把握,以及对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的具体规定,都应该以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正气、推动道德进步为出发点。凡是有利于鼓励人们见义勇为的,有关法规都应该作出“从宽规定”——降低门槛、减少条件。对见义勇为的概念,有关部门也应该作出“扩大解释”,而不应该作出“缩小解释”。这种“宽容大度”是对见义勇为最好的鼓励,否则,一同压缩的可能是公众见义勇为的热情、勇气、信心和动力。(福建日报)

——河南·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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