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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法律的激励因子

www.fjnet.cn 2012-10-31 08:14  刘武俊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法律从来就不是天生“厉”质、面目可憎的,严刑峻法并非法律的真面目。

长期以来,制裁功能被视为法律的主要功能,而明显忽视法律褒奖创造、鼓励向上向善、增进福祉的激励功能。笔者认为,激励才是法律的第一品性,我们要重视激活法律的激励因子,充分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

所谓激励,就是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正面影响人的行为朝向预期的方向。法律不仅仅有强制性、惩罚性和制裁功能,也有激励性和激励功能。法治文明的发展趋势就是不断弱化法律的制裁功能,不断彰显法律的激励功能。

激励是法律的文明基因,社会越文明,法治越进步,就越重视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据说中国有文字记载的首部法律——夏启发兵攻打有扈氏的军令,就含有激励性的法律规范:“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 可谓赏罚分明。

正如法学家达维德所说:“现代社会有一种以法为手段来组织和改革社会的新趋势,法已不再被看作单纯的解决纠纷的手段,而逐渐被公民们甚至法学家们视为可用以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以知识产权法为例,知识产权法具有鲜明的激励功能,是一种激励知识创新的法律制度。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堪称激励知识创新、鼓励人们创造智力成果的法器。知识产权法的产生、发展和日臻完善的过程,也是从对知识产权侵害者的制裁开始,逐步向对知识产权创造主体和运用主体的激励演化的过程。知识产权法的制裁功能将逐渐减弱,而激励功能则日益凸现,其功能更多地通过对知识产权创造主体的认同、奖赏,使其行为得到强化而实现。

美国为促进科技发展,在立国之初即1790年就颁布了专利法,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1936年的《罗宾逊-帕特曼法》等都对保障美国科技创造自由,促进科技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790年颁布专利法时,美国总统麦迪逊曾指出,这是“为天才之火添上利益之油”。美国立国不过200多年,却能一跃成为西方头号经济强国,雄踞世界经济霸主地位,以激励为导向的专利及科技立法,可谓功不可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在不断加大科技奖励力度。1999年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其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这无疑对我国科技人员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激励作用。此外,《科技进步法》关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规定等,都有效激励了科技人员的创造热情。

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曾在其代表作《法律制度》中感叹,“法学研究总的来说对奖赏注意不多”,“法律制度似乎使用惩罚比奖赏多。从某种意义上说,惩罚似乎更有效”。诚然,法律的惩罚作用必须予以重视,但也不能忽视其激励功能。应当重估法律的激励品性,这样可以丰富人们对法律世界的认识。

摒弃对法律激励性的傲慢与偏见吧,激活法律的激励因子,法律完全可以为增进人类福祉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福建日报)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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