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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土地年限缩水又怎样

www.fjnet.cn 2012-11-01 09:13  邓海建 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一项“南京热点楼盘土地年限大调查”的结果令人大跌眼镜,该市100余家在售楼盘中,“缩水”10年以上的超过30家,甚至有的楼盘达20年。(10月31日《扬子晚报》)

中国的房产其实有两层意思,一是土地使用而非所有的权益,二是土地之上建筑物的权属。理论上说,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的话,那么,矗立在到期土地之上的建筑就成了非法之物,或者起码不能叫合法建筑。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使用年限事关消费权益能否如实兑现。

从南京调查的情况来看,现实未为乐观,不但使用年限缩水,并且只有10%的购房者说开发商主动介绍了自家楼盘的土地年限。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据此而言,非住宅用地上的房子就有待商榷;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由此观之,每栋房子都该关注“土地保质期”的问题。撇开法理上的纠结不说,土地使用年限“缩水”,你知情又能如何?

这里有三个问题:一是对年限制度而言,开发商到手的过程,与业主使用年限是两个概念,既然持有环节的拖延迟滞不会在房价环节等值体现,那么,为什么不能将使用年限界定为业主持有房产证开始计算?二是对房地产开发监管而言,既然年限缩水有严重影响业主权益的嫌疑,或者说法律风险是确凿的,为什么不能督使其尽快开工出售?三是,即便承认开发环节的年限损耗是合理的,那么,这个年限究竟占比多大,是两三年还是五六年,总该有个既定的标准,总不能将自由裁量权直接塞给开发商吧。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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