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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委员会”别异化为内部监督

www.fjnet.cn 2012-11-01 10:54  徐  娟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中国红十字会正在制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初步确定青海、四川两省的红十字会为试点单位。同时,红会拟筹建社会监督委员会的方案正在讨论中,该委员会的成立将有利于缓解红会信任危机。 (10月31日《京华时报》)

红十字会筹建社会监督委员会之所以显得特别重要,还要从目前红会接受的监督现状来解读。在现有交杂的体制内,红十字会由于是社会团体法人而非行政机关,所以无需按《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信息;根据民政部关于部分社会团体免于登记的文件规定,红十字会无需在民政部门登记,所以又无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向社会公布捐赠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红十字会长期游离于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之间,除了流于形式的内部检查监督外,几乎就没有外部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设置社会监督委员会是红十字会接受外部监督的破冰之举,这一步要迈得准,更要迈得好。

慈善事业比较发达、运作比较规范的国家实践经验,可以给我们发挥社会监督委员会作用提供有益的借鉴。比如,美国绝大多数州都规定,慈善机构必须向独立于其之外的州首席检察官提交年度报告,首席检察官还可以代表公众对触犯公共利益的慈善机构提起公诉;法国政府专门设置独立性很强的慈善监督机构,基本保证了慈善机构获得的善款得到善用。由此不难发现,国外成熟的慈善组织监督机构都很注重自身的独立性,明确拒绝接受慈善组织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的“工作帮助”,避免两者之间存在正向利益关联,这也是这些机构获得社会广泛认同和支持的坚实基础。

监督唯有独立才更具力量。这就要求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必须是相互平等的主体,即二者的地位应该是独立和平等的,而不是依附、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如果监督者的地位缺乏独立性,反而受制于被监督者,那么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就必然大打折扣。从报道的情况看,社会监督委员会本身就由红十字会筹建,不仅在红十字会里办公,委员受其“邀请”,恐怕连今后的日常开支也是由红十字会来买单。这种与红十字会千丝万缕、错综复杂的关系,很有可能成为内部监督的变种,这种监督只能是“软监督”,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因此,红十会组织的外部监督问题,表面上看是由谁来管的问题,实际上是在解决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的利益共同性问题。这个问题彻底解决好了,社会监督委员会才能摆脱“小媳妇”的角色,以自身的独立性保证监管的客观性,进而获取社会公信力,真正成为广大捐赠者的忠实代言人、慈善组织的有力监督者。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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