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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成为儿童权益的保护神

www.fjnet.cn 2012-11-21 16:57  柏文学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美国对儿童的有效保护值得我们好好借鉴。美国法律确立儿童虐待行为包括四个方面:精神情绪上的虐待、肉体上的虐待(打孩子是最明显的例子)、对儿童照料上的忽视、性骚扰或性侵害等。通常情况下,有关虐童案各州法院可以做出三种裁决,一是允许州政府把孩子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二是有条件地允许孩子继续留在父母身边;三是终止父母抚养孩子的权利,由他人收养。加州曾有一位白人母亲领着一对儿女到超市购物,因男孩顽皮不休被母亲在脸上打了一巴掌,结果超市的售货员当即报警;付款出门时,警察已经等候在外并给她戴上手铐押进警车,而孩子则被儿童保护中心送到有养育能力的人家寄养;为了将她保释出来,她丈夫变卖了房产,才凑足二十万美元的保释金。

售货员为何“多管闲事”报警呢?因为美国的法律条款,要求保育、中小学教育、心理咨询师、医生、执法、和社会工作者等与儿童相关的职业人员,若是怀疑存在“可能的孩子虐待和忽视”的话,必须马上报告,若是知情不报的话会被指控为犯罪行为。请朋友注意的是,“对儿童照料上的忽视”,在美国算是虐待儿童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惩罚。因此美国儿童活动的公众场所也常有醒目提示:“不要让你的孩子独处”、“请看好你的孩子”等等。所以,贵州毕节5名男孩中毒死亡事件,如果发生在美国,他们的父母坐监无疑;这不肯去警方领走离家出走已5天的孩子的父母,如果发生在美国,必定被终止抚养孩子的权利,由他人收养,同时承担养育孩子的经济代价,其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反观我国,对失职渎职监管抚养责任的父母或法定责任人,惩罚条款很少,处罚很轻,从而导致孩子的成长更多依靠的是父母或法定责任人的血缘、亲情、伦理关系,能够依靠的法律保护比较微弱,或者说效能不高。中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第105个签约国,该公约于1992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至今已经20年了。公约包括四大原则和四大权利,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原则、无歧视原则、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生存权利、保护权利、发展权利、参与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十八条:“1、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得到确认。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为了完全兑现《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与权利,我国有关儿童保护的法律条款中,还需要加强父母的法律责任和明确的、威慑性的惩罚细则,让法律成为儿童权益的保护神。贵州毕节5名儿童中毒死亡,福建男孩父母不管不问,应当成为触发修法契机的典型案件。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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