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早恋“强奸”判决冤不冤

www.fjnet.cn 2012-12-22 07:45  王  琳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只要跟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均以强奸论处,而不论该幼女是否同意。以双方同意或父母不究为由,批评法院对此案的判罚,是打错了靶子。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落判的一起强奸案,近日成了网民热议的焦点。16岁的男孩许某华曾与一名13岁女孩恋爱并同居,他因此被法院一审判处强奸罪名成立,获刑1年3个月。

很多网友据以批评的理据在于:双方是自由恋爱并同居,两人的家长事后也未追究,公诉机关操的是哪门子心,非要将恋爱的男孩送上法庭呢?

但事实上,这个案子在法律圈并未引起多大的争议。一是许某华已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体适格;二是刑法明文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一条款被普遍解释为,只要跟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均以强奸论处,而不论该幼女是否同意。

正基于此,16岁的男孩与13岁的女孩同居,也应以强奸罪论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本是依职权而为。若是明知存在某类犯罪而隐瞒不诉,反是渎职。此案中,就连辩方律师,也是作的罪轻辩护而非无罪辩护。以双方同意或父母不究为由,批评法院对此案的判罚,是打错了靶子。

但围绕此案的另一种声音,却足以引起我们的深思。他们的意见并不在为16岁的男孩辩护上,而是提出:既然只要跟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均以强奸论处,那么为什么还会有“嫖宿幼女罪”?难不成官员给了幼女钱财,就是嫖宿;而男孩只是许了幼女一个未来,却是强奸?

显然,这一声音指向的是公安司法机关的“选择性执法”。虽然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并不低,但在公众的认知里,嫖宿要比强奸轻微得多。我对这一质疑的回答是,不能因为嫖宿幼女罪的刑法设计有问题,而去质疑强奸罪;也不能因为有“嫖幼”的官员们被轻纵,就同样要轻纵少年强奸犯。

事实上,也毋庸担心这一个案的判罚会导致同类案件的井喷。在公众的生活经验里,男孩因恋爱关系而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行为,虽并非常态但也绝非罕见。要将这众多犯下了“强奸罪”的男孩们都绳之以法,其实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首先是发现此类“强奸案”非常困难。即便有所发现,想要实现有效指控也殊为不易。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强奸案是最难指控的。深圳的这一个案之所以能落判,就在于一方面是男孩主动交代,另一方面是女孩坦荡承认。只是两人都以为自愿就是合法的,没想过会触犯刑律。也正是双方的供述或证词,成了指控这起“强奸案”的重要证据。

假设男孩本就了解相关规定,或是在律师的帮助下知悉了相关规定,他很可能会基于个人利益而拒不承认“强奸”的事实。口供一旦被推翻,又没有其他的证据(因时间久远多数证物早已消失),这宗个案就没有定案的可能。这其实也是同类案件少之又少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如前面所述,难证明并不表示此类行为不构成犯罪。早恋中的“强奸”着实说不上“冤”!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