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织好救助这张“社会安全网”

www.fjnet.cn 2012-12-25 07:48  夏正林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近日,媒体报道,审计署2012年的审计报告中披露了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违规发放低保金、审批程序不规范、医疗救助不作为、资金管理不得当、信息化建设滞后、贪污冒领等6个方面的问题,暴露了政府社会救助行为不规范。

其实,社会救助立法工作于2005年就已展开,而且曾三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但至今没有进入全国人大审议阶段,以致造成目前社会救助无法可依的现象。那么,社会救助立法的难点到底在哪?从世界范围看,在社会福利体系的发展中,社会救助是最久的,它的目的在于给那些需要的弱势人群基本的生存权保障,扮演着社会安全网的角色。对于我国来说,它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在今天,更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现行1982年宪法就有相关规定。从这个角度讲,保障需要的公民获得救助是政府的基本职责。

客观地讲,造成上述问题既有政府工作中共性的因素,也有社会救助工作本身的特殊原因。共性方面的问题,比如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公开不够;具体工作不深入,在一些地方政府的职责往往由个别领导个人来替代;缺乏必要的监督等等。其次,社会救助工作的特殊性是社会救助立法难的真正原因。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获得社会救助是一项积极的权利,需要国家的财政支持,其背后是其他的纳税人出钱,这涉及社会公平的问题。其次,对于个人来说,它是一种受益权,但往往是一种“零和游戏”,并不是每个人都享有的,这就涉及利益的纷争,容易引起具体的争议。

上述特殊性集中表现在获得救助的资格认定的困难问题上。获得社会救助是一种最低意义上的,而且一种补充意义上的权利。受助的前提必须是凭个人能力难以保障自己最低生活状态时,政府才提供救助,而且这种救助只能达到生存的最低标准,其实质上是一种生存权。即使如此,最低标准也还是很难确定的,不能简单地说高与低,这不仅需要考虑到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还要考虑本地的基本生活水准。因此应当承认最低生活标准的相对性,尽量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制定标准时尽量让公民参与;审查其资格时,要做到信息公开、公民参与监督,特别是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允许相关人士通过法律的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救济来化解具体的争议。

无论如何,获得社会救助是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在宪法实施30周年的今天,我们有理由要求加快相关立法进程,规范政府的行为,使其得到具体的实施。

夏正林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