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告知义务何必纠缠“可以”还是“必须”

www.fjsen.com 2013-01-09 10:20  汪昌莲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据报道,广汉市有一司机堪称史上“最郁闷”:违法131次,自己居然不知道,直到接到交警的电话;按照最低标准都要遭扣393分,罚款13100元。而交警也不甘示弱,给出“最具争议”回应:没有必须告知义务,但车主或驾驶员有查询车辆违法记录的义务。(1月8日《华西都市报》)

通知姗姗来迟,实在让人难以忍受。13100元罚款,咬一下牙还可以交纳;然而,被扣393分,拿什么去兑现?恐怕需要车主付出“永别驾驶室”的沉重代价。为此,车主认为交警部门未能及时尽到告知义务,导致其身陷交通违法“连环阵”,却长期浑然不觉。

然而,针对车主质疑,交警先称车主联系方式有误,无法将车辆违法记录及时告知;继而又找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款去“据理力争”,辩称法规要求“可以”做的工作,交警“可以”不做;而只有法规要求“必须”做的工作,交警才会“必须”去做。殊不知,车主也搬出了《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反驳,认为向车主尽到告知义务,是交警“应当”做的一项工作,如今交警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显然是不“应当”的。

双方争议的焦点,最后落在了两份文件上,一份说“可以”告知,而另一份则说“应当”告知,到底谁对谁错?从表面上看,似乎这两份文件在打架,但事实上内容和方向是一致的,只是换了一个词语表述罢了。不管是“可以”告知,还是“应当”告知,抑或是交警一再强调的“必须”告知,都是一种明确肯定的说法,即法规要求“可以”告知,交警就“应当”告知,而且“必须”告知;交警以“可以”告知语气不够强硬,就放弃告知义务,显然是在强词夺理。

车主违法131次,交警才履行告知义务,从小处讲,是对相关法规进行了误读,从而导致执行有误,让工作变得消极起来;从大处讲,是工作的一种失职,也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可见,因为交警不作为,未能及时尽到告知义务,导致车主背上了交通违法“重债”,理应由交警“埋单”。特别是,交警应吸取教训,端正工作态度,时刻告诫自己:向服务对象尽告知义务,不应该纠结于“可以”还是“必须”。(汪昌莲)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