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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克隆车”需在法制上做文章

www.fjsen.com 2013-02-04 09:59  龚明俊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黄先生是浙江人,不久前到当地车管部门进行车辆年检,却被告知自己车近期频频在福州晋安区违法,有多项违法记录还未处理。可黄先生近期未开车到过福州,最终晋安茶园派出所民警查获套用黄先生车辆号牌的“克隆车”。(2月1日 东南网)

类似报道过去经常出现,“克隆车”现象有原车主根本不知情的,也有车主有意识克隆以便“节省开支”的。这种现象已经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公众话题。

“克隆车”在技术上没有难度,据说一两万块、三五天时间就可克隆一辆;如果车型完全一致成本就更低。因为市场的需求,这种“黑道生意”已经结成了利益链,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相对这种低成本而言,非法车主的收益可观得多。但社会却可能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原车主因此蒙受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如“黑车”频频违章甚至发生交通事故等。如果用于营运,原车主乃至出租车行业必将蒙受损失。

但另一个尴尬的现实是,“克隆车”的违法成本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果真如此处罚,哪个套牌车主在乎呢?今天没收一辆,明天再去克隆一辆,这种猫鼠游戏是永远会恶性循环下去的。

尽管有人认为“克隆车”有其他法律可以适用,比如“伪造国家证件罪”之类,但因为直接惩处法律的配套性差,加上各地实际惩处力度相当弱小,这也给“克隆车”横行在客观上创造了“繁荣昌盛”的条件。

因此,有必要从法制和法治两方面入手。其一,尽快健全法制,即修改现行处罚过轻的法律条文,增加切合实际的新内容,从法制角度预防和打击整个利益链条。其二,切实执行现有法律,特别是加强综合整治力度。就是说,不能“发现一人,惩处一人”,而要“发现一个,顺藤摸瓜,惩处一批”,没有这种穷追不舍的手段,要想彻底消除“克隆车”就非常困难。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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