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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对待大病医疗保险金征个税

www.fjnet.cn 2013-02-06 14:57  张海英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月4日表示,按照规定,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该部门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2月5日《新京报》)。

这是继“加班税”、“月饼税”、“房产证加名税”之后,又一引起社会广泛争议和质疑的税收行为。之所以被质疑,主要是因为大病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而税务部门对大病医疗保险金征个税,等于是进一步加重了老百姓的负担。尽管对大病医疗保险金所扣的税很少,但对老百姓而言这是救命钱,税务部门每扣一分钱,都是在增加公众的税负痛苦指数。

在笔者看来,不该对大病医疗保险金征收个税。其一,计征个税的法律依据不足。众所周知,任何征税行为必须遵守“税收法定”原则。税务部门之所以认为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个税,其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但要看到,该条规定只是明确社保不缴个税,并没有明确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个税。也就是说,由于没有相应规定,对大病医疗保险金征个税没有法律依据。

其二,大病医疗保险金是救命钱,计征个税等于是从救命钱上“拔毛”。去年8月,由国务院牵头、多部门会签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今年1月,肺癌、胃癌等20种疾病全部纳入农村大病保障范畴。这样的政策安排是为老百姓减负,而对大病医疗保险金计征个税,则是增加老百姓负担,逆向而行。

  • 责任编辑: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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