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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执法不规范害人害己

www.fjnet.cn 2013-02-07 07:07  傅达林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不规范、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必然暗含着伤害他人权利同时也有损自己的逻辑,不出事才是偶然的。

近日,温州瑞安发生一起男孩被镇计生执法车轧死的极端事件,警方已初步查明原因及责任人,马屿镇清祥社区党委书记白某、驾驶员程某涉嫌刑事犯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13个月大的孩子,在11名社区干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法中,不幸惨死在车轮之下。生命如此之轻,折射出执法者怎样的疏忽与大意?如此惨痛的悲剧想必完全出乎执法者所料,他们也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是,这样一个“双输”的结局,难道仅仅只是执法极端的个例而已?它对计生执法乃至整个行政执法有没有普遍性的警示意义呢?

执法权力向来是把利器,用之不当伤人伤己,其中的规则就在于依法、规范、文明、有度。回溯本案,其实从计生部门决定组成庞大的执法队伍起,就埋下了不依法执法的后果隐患。如果只是“动员计生违法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缘何要出动11人之众?其间又怎么会发生冲突?

混乱的场面首先缘于执法者的强悍与粗暴,而这恰恰是造成孩子死亡的关键原因。依据法律规定,计生执法并无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即便当事人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也只能由计生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执法人员何来权力强制将当事人拉上执法车?如果整个执法过程始终处在依法、规范、文明、有度的范围内,又何至于发生冲突与混乱?

不规范、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必然暗含着伤害他人权利同时也有损自己的逻辑,不出事才是偶然的。不可否认,基层的计生执法向来敏感,社会抚养费征收难更是现实中的一大难题。在“有法就要执行”的责任和“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抵制之间,计生干部如果不具备充分的“法治思维”,往往只能顾及执法利益这一端,对“不服从”的相对人粗暴以待。从陕西镇坪县怀孕7个月的孕妇遭强制引产,到此次13个月大的超生儿惨死在车轮之下,悲剧的情节或有不同,但反映出的发生逻辑却是一样的。

悲剧令人痛惜,道理并不深奥,但对其他更宽泛的执法主体而言,诸如素质不高、法治观念淡薄、执法手段粗暴等说辞,似乎并不能触及其灵魂,对自己的执法行为带来切实的改变与警醒。 口头上宣教的人道、理性、节制的执法理念,纸面上谈论的文明、规范的执法方式,要想落实在每一名基层执法人员的每一次执法活动中,光靠极端个案的“杀一儆百”是很难实现的。只有真正实现了权责统一,对执法程序进行全程规范化控制,确保执法始终处在法治的轨道上,才能有效防止此类悲剧的发生。

本报特约评论员 傅达林

  • 责任编辑: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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