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经济论衡 > 正文

为房价“限涨令”说句话

www.fjnet.cn 2013-03-14 07:10  郭文婧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卖房征税20%,这或许仅仅是今年楼市严厉调控的开端。近年,一些地方的国土部门均出台和开始执行“限涨令”,明确要求所有新盘成交均价必须控制在一定数值之内。出于对房价“越调越高”的看法,不少民众对“限涨令”的执行效果和合理性表示质疑。

表面上看,商品房也是商品,其价格波动也必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行政的“限涨令”有背道而驰的嫌疑。实则不然,自从国家和政府诞生以来,就没有过“纯天然”的市场经济,都是在政府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只是调控干预的程度不同而已。在笔者看来,通过行政的“限涨令”调控过高的房价,不仅不违法,更不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首先,房价“限涨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各级政府有权作出相应干预措施。住房事关人权民生,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难道不是重要商品吗?

其次,房价“限涨令”也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市场供求影响商品价格,“限涨令”限高不限低,并没抹杀商品房的价格波动空间,更不会断绝开发商的利润回报。在价格一定的情况下,谁能降低成本,谁能提升品质,谁就会在竞争中取胜。

其实,房价“限涨令”还可以倒逼地方政府逐渐放弃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如果有了房价“限涨令”,房企自然就会盘算利润空间,在竞拍土地时会更加慎重,避免了“标王”不断刷新从而推高房价的问题。

第三,房价“限涨令”的本质,是实行“最高限价”制度,而“最高限价”制度,是国际惯用的调控措施之一。比利时对牛奶、面包、面粉等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采取的严格监控措施中,就包括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日本通过国会立法,对铁路票价采取“最高限价”政策;法国通过“目标价格”保持物价基本稳定或小幅度增长……在其它国家,“限涨令”可实施,为何针对中国的房价就不可以呢?

房价是由系统要素决定的,单靠某一因素的单兵突进,可能难以奏效,简单的房价“限涨令”也确实存在不合理的问题。但是,“限涨令”不仅为目前的房价上涨过快找到了有效措施,更重要的是,“限涨令”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即围绕“限涨令”来调整优化整个房价的系统要素,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将“限涨令”逐步完善为法律层面的“最高限价”制度。(郭文婧)

  • 责任编辑:唐丽萍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