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提高惩罚性赔偿保护消费者

www.fjnet.cn 2013-03-16 10:19  王 琳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理当成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神。只有“事后保护”与“事前保护”相结合,我们的产品才会更美好而安全。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日前对媒体表示,现在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应该提高惩罚性赔偿,让消费者不至于在生气维权的时候还赔着钱。应当说,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对这样的描述并不陌生。那些鲜活在我们身边的司法个案,常见的特征就是以巨额索赔为开始,以象征性赔偿为结局。对于消费者来说,为了维权而诉诸法院,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实难平衡。

在消费者维权案件中扩大惩罚性赔偿,并不是一个“前沿”的观点,而是已有众多学者在最近的十余年中反复提出,媒体的呼吁也很急切。近日,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召开的一次研讨会上,就有不少专家表示,加大惩罚性赔偿已成当务之急。

虽然惩罚性赔偿正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同与支持,但社会舆论对于立法的推动却进展不大。

当然中国其实是有“惩罚性赔偿”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双倍赔偿”。司法也并非不支持这种法定的惩罚性赔偿。之所以对遏制问题产品收效甚微,一是因为对小额商品致损,“双倍赔偿”仍然偏低,起不到应有的“惩罚”作用;二是产品致损案件通常都涉及到众多的消费者,而基于我们的法治传统、公民意识以及具体的司法程序,最终选择司法救济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受害人并不会太多。商家正是基于这一现实,才对惩罚性赔偿不以为然。

反对扩大惩罚性赔偿的另一个观点,是害怕惩罚性赔偿将带来基于寻求不当利益的“司法爆炸”。“知假买假”的打假人就常常被当作一个反面的例证。这种担忧看似为企业考虑,实则是对不良企业的纵容。企业应对索赔诉讼“爆炸式增长”的最好办法,就是确保产品的质量,尽最大可能防范出现产品侵权问题。这也正是惩罚性赔偿的初衷。

因可以引发“知假买假”而拒绝扩大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实则是以一种社会现象绑架了所有的消费者,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司法救济对于消费者来说过于遥远。制度改革的方向,除了前述的强化惩罚性赔偿之外,当然还包括司法的可亲近性改造。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理当成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神。只有“事后保护”与“事前保护”相结合,我们的产品才会更美好而安全。

  • 责任编辑:唐丽萍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