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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变乌鸡之忧

www.fjnet.cn 2013-04-18 10:14  刘思敏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强行收大门票涉嫌侵权

但众所周知,目前“越俎代庖”行使大门票收费权的,却是凤凰县政府和投资商凤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法理分析,在社区自治的前提下,当地民众有权采取收门票费的方式发展当地经济。地方政府或投资商也可通过公众约法或契约授权的方式,获得人民授权,代行门票收取权。也就是说,当地人民可以把这种权利让渡给当地政府或投资商,以期更有效地获得更多收益。其间,利益分配与补偿机制必不可少,充分的利益博弈过程也不可或缺。其间法律关系是:古城相当于由业主组成的居民小区,当地政府实际相当于物业管理公司,而投资公司相当于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古城的景观收益权则类似于小区广告收益权。毫无疑问,景观收益权应像小区广告收益权那样,归属业主。

然而,这次凤凰县政府与投资商联手收取凤凰古城大门票的做法,是典型的“霸王硬上弓”。相关方面只给出了几个牵强的理由,既缺少利益博弈、决策磋商的过程,也没有针对当地诉求多样化的利益主体的具体补偿机制。这是对当地民众权利的粗暴践踏。

也有舆论认为:收大门票之前,游客人满为患,地方政府没有从中获得正常收益;投资商炒热了凤凰古城,自己却没有挣到钱,因而要出此下策。

事实是,2011年,凤凰县全年共接待国内外游客600.14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44.31亿元,门票收入1.5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4%、47.01%、2.65%;2012年共接待游客690万人次,实现的旅游总收入是53.01亿元。莫非对政府来说只有门票收入才是收入?对以创意营销见长的凤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叶文智来说,每年1亿元之巨的景点门票收入也还嫌少?

因此,且不说事实并非当地政府和投资商未获得正常收益,即使当真如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也必须讲信用,恪守契约精神。

假设投资商在开发之初,就“低位建仓”买下大片的土地或房产,今日之收获自然无以复加。当初没有这么做,这只能说明当时投资商或信心不足,或资金不足,或缺乏远见。投资商可以为自身决策不善感到懊悔,却必须接受这一事实,而不是通过强行收取大门票来“巧取豪夺”,来弥补本不属自己的“预期收益”。投资商和地方政府都必须克服人性的贪婪。当然,地方政府随意修改与投资商的合同,也是不诚信的表现。地方政府可以从中撮合,但无权随意整合旅游企业,更不可为一己之私,与投资商合谋损害民众与其他中小投资商(当地商铺、家庭旅馆等)的利益。

对投资商和地方政府来说,不算计民众利益,靠创意去做产业增量才是正道。比如,笔者去年就曾力挺同一投资商的“烟雨凤凰”造城计划。

毋庸讳言,凤凰古城收取门票,无疑是出于经济发展的目的,但这到底是不是最好的商业模式,还值得商榷。从长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来判断,这种举措肯定属于不好的方式。

  • 责任编辑: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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