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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赔偿不是越高越好

www.fjnet.cn 2013-04-26 17:30  李克杰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将现行的消费欺诈赔偿标准由1倍(即价款+1倍赔偿)提高到2倍,并规定500元下限,被认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亮点之一。然而,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时却不让委员们满意,一些委员认为这个赔偿新规不给力,既不足以制止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又不符合“假一罚十”的民间经营常理(4月25日《北京青年报》)。

客观地说,草案将原来的消费欺诈赔偿标准的1+1提高到1+2,无疑提高了对消费者的赔偿标准,加大了对经营者的惩罚力度,必将极大地调动消费者依法维权的积极性,让经营者因承担更大的违法成本而不敢欺诈,进一步推动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特别是500元“保底式”赔偿下限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消费者维权的得不偿失困境,也给小商品经营者戴上了紧箍咒。这一新规有针对性地弥补了现行消法规定的缺陷和实施中的不足,因而被当作草案的一大亮点而受到欢迎。

然而,综合观察和细致分析起来,我们也清晰地发现,草案的新标准依然存在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的弊端。一是“保底下限”标准过低。近年来,整个社会的物价上涨迅速,人力成本不断提高,同时包括交通、法律咨询、质量鉴定等费用在内的维权预付费标准不断增加,这意味着消费者遭受的消费欺诈数额无论多小,只要进行维权都要先付出较大的时间、经济和人力成本,有时还会影响消费者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学习活动,无形损失难以估量。因而,消费欺诈的500元保底赔偿标准明显偏低,许多情况下消费者依然是得不偿失,影响维权积极性。在笔者看来,这个保底标准至少提高到1000元,就目前而言才比较合适。

二是用“两倍”标准统一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消费欺诈行为,标准显然过于单一,在消费数额较低时对消费者不公平,同时在相关法律之间也缺乏协调性。但如果机械地统统提高到5倍或10倍,对于那些涉及消费数额较大或巨大的情形,对经营者又显得过于严厉,虽然可以显示其威慑力,但却是经营者无法承受之重,同样不利于建立和维护健康的消费秩序。为此,我们可以采取分类规定欺诈赔偿标准的方式来化解这一难题,让消费赔偿既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也充分考虑到经营者的实际承受能力,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找到一种更加合理的平衡点,这样才能实现多赢。具体来讲,就是按照消费数额的大小区分为几个区间,分别配置不同的赔偿标准。就当前情况看,对食品消费,食品安全法已经规定了10倍的赔偿标准,消法应当就食品以外的其他消费根据数额分别规定3倍和2倍的赔偿标准。建议以5万元为界限,5万元以上的赔偿标准为2倍,5万元以下的赔偿标准为3倍。当然,也可以根据主观恶性程度再另行规定一个更高的赔偿标准。如此一来,既能协调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又能体现对恶意违法和普通不诚信的区别,体现法律的恩威并举。

总之,我们在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欺诈赔偿标准时,既要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需要,又要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要考虑经营者的实际承受能力。在体现法律权威和尊严,让违法和失信者付出沉重代价和法律成本的同时,允许失信者改过自新,继续经营发展,目的是共同营造健康良好的消费秩序,而绝不是将违法者和失信者一棍子打死。因而,我们在确定欺诈赔偿标准时必须努力做到科学合理、务实公平,赔偿标准不是越高越好。

  • 责任编辑: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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