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打拐”首次“打买”具有里程碑意义

www.fjnet.cn 2013-04-28 15:34  毛开云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日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团伙拐卖儿童案件做出判决,拐卖主犯被判处13年徒刑。引人注意的是,被拐孩子的买家同样被判刑,这在河南省尚属首次。(4月28日中广网)

河南打击人口拐卖犯罪,首次对被拐人口买家判刑,具有里程碑似的现实意义。必须“卖买”一起打,“打拐”才有真成效,才能震慑拐卖儿童的违法罪犯行为。

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对买来的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或没有阻碍解救行动的,往往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以批评教育为主。正是这样的“纵容”,导致拐卖儿童行为猖獗。长期以来,打击拐卖人口的行动,多数仍集中在对“拐”和“卖”的制裁上,对于人口的“买家”,却很少涉及,这也是拐卖现象难以根除的重要原因。

“打拐”应该涉及到各个环节,比如,有拐骗、绑架、中转等行为之一,以出卖为目的的,都应该构成犯罪。由于对买主打击力度小,甚至根本没有打击,才导致了拐卖市场打而不绝。众所周知,没有收买就没办法形成交易,“打拐”不能局限于“打卖”或“打买”任何一方,必须两方同时打,才能打出威力、打出成效、打出儿童的安全感、打出群众的满意度、打出社会的和谐。

当然,“打卖”和“打买”一起打,还必须得到法律的支持。为此,无论是《刑法》还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都应该进行适当修改——其中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应改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在《刑法》和《意见》尚未作出修改前,法官更应该拿捏好“可以”这个分寸——既然有“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就有“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应该充分用好“酌量裁定权”。

河南省高院刑四庭审判长袁小钢表示,下一步会对买售行为进行分门别类的处理,比如,阻碍公安机关解救的,收买过又再次收买,让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卖淫,盗窃其他非法活动的收买,更是打击的重点。这些做法无疑值得借鉴和推广。河南首次对收买被拐儿童一方进行量刑,既表明了法院“打拐”既“打卖”又“打买”的决心,也让人民看到了“打拐”行动的希望。

  • 责任编辑:唐丽萍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