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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网络曝光行为纳入法定举报行为

www.fjnet.cn 2013-05-08 17:32  罗竖一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妇孺皆知,多年来,中央最高层面一直都高度重视网络问政,而在2012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于北京主持召开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座谈会时直言,“网上的舆论,包括骂声我们都要听,更何况大家提的各种意见?”

据此而论,作为网络问政重要组成部分的网络曝光行为,理当获得官方的更多支持。

然而,2013年5月8日的《人民日报》有关文章却告诉世人,近日,人民网等国内一些主要网站在首页开设了网络监督专区,链接纪检监察机关12388举报网站等执纪执法和干部监督部门的举报网站。网友可以通过这个专区,了解各举报网站受理举报的范围,通过正规渠道反映问题。中央纪委信访室正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兼副主任张少龙指出,网络信息具有较为明显的不确定性,有的网络信息内容还不够真实,有的是情绪的宣泄,有的客观上造成了案件线索的泄露,给调查核实带来不利影响。我们认为,通过网络曝光违纪行为,不属于法定的举报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也难以防止曝光者遭受打击报复。我们希望公众通过正规渠道反映问题,参与和支持反腐倡廉建设。

诚然,就中国现行的某些体系来说,通过网络曝光行为,确实不属于法定的举报行为,而通过“正规渠道”反映问题,的确也有益于反腐倡廉建设。

可是,事实正像张少龙所言,通过网络曝光,纪检监察机关近年来确实筛选出一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线索,也查处了一批腐败分子。

换而言之,尽管网络曝光目前尚不属于“法定的举报行为”,但是其客观上对中国的反腐倡廉建设起到了不小的促进作用。

何况,网络问政乃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而且,正像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汪洋所讲,网络问政要允许群众“骂娘”。另外,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于2013年3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讲得也非常清楚,新媒体时代,躲避新闻媒体、逃避舆论监督是不可能的。

在此背景下,如果有关方面还拘泥于原有的某些条条框框,那么无疑是落伍之举,是弱化中央权威之为,且是不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而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已经明确警示道,如果腐败问题解决不好,那么就会“亡党亡国”。

事实上,一些网站设立的“网络监督专区”,其本身仅是网络曝光的一种较为集中的特殊形式而已。

当然,诚如张少龙所指,网络信息具有较为明显的不确定性,有的网络信息内容还不够真实,有的是情绪的宣泄,有的客观上造成了案件线索的泄露,给调查核实带来不利影响。

但是,将网络曝光全部纳入“网络监督专区”,就可以避免上述问题吗?退一万步,难道要将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等,也索性纳入“网络监督专区”吗?近些年来,中国有多少反腐倡廉的案子,不是先由网络或者媒体曝光,而最终才获得纪检部门的查办呢?

其实,实事求是地讲,设立“网络监督专区”尽管有其积极意义,但客观上定然会出现更多的捂盖子现象。然而,更为宽广的网络曝光天地,则能在最大限度上促进中国的反腐倡廉建设——强大的社会压力会“倒逼”有关部门依照党纪国法查办某些案子。譬如,正是因为网络曝光了雷政富,所以重庆官方才那么快地查办了包括其在内的21名涉及不雅视频之违纪党员干部。

当然,“网络监督专区”之外的更广范围内的网络曝光,未必就能立马见效。譬如,尽管早在2013年4月26日,包括人民网在内的媒体就已经曝光了“河北宽城百人强征渔场被指为私企开财路”——舆论剑指“宽城官方针对渔民的一系列所为,其实都是为了给神通广大的私企老板谷英杰广开财路”,而在5月6日、5月7日,人民网、新华网分别曝光了“河北宽城百人强征渔场致孕妇流产”之人间惨剧,然而,宽城县、承德市、河北省有关部门,至今依然“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但是,无数事实证明,无论如何,官方往往最终会对公开的网络曝光作出回应。尽管有的是封杀,是颠倒黑白。然而,通过某些“正规渠道”反映的,事实上多是沉入了大海,而被有关权贵打压的可能性更大。

至于网络曝光会涉及到的一些法律责任,跟是否设立“网络监督专区”没有必要的联系。

综上所述,笔者罗竖一认为,“网络监督专区”要大力发展,但是,有关部门应将网络曝光行为纳入法定举报行为。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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