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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福利岂可让全民埋单

www.fjnet.cn 2013-05-10 17:08  徐  娟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近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成为舆论焦点。许多网友提出质疑:惠民的免费政策怎么最后变成了延长收费年限?免费20天,是不是就要多收一两年?(《扬子晚报》5月9日)

尽管这只是征求意见稿,但至少表明了官方的一种态度或意向。原本在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放假期间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是个全民福利,如今却要通过延长收费年限的方式来返还,这种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做法,自然会引来公众的不解和不满。况且,免费政策只是针对7座以下的小客车,凭什么让大客车和货车也要为延长收费埋单?国家对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怎能朝令夕改?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政府的这种变通做法似乎没有多少可以指责的。一方面,公共财政收入不会因为免费通行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公路企业也不会因此受到损失。但重要的前提是,政府在做出免费通行决定时,实际上是在发放全民福利,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这种全民福利从行政法理论上说是一种行政给付,它是公众的权利、政府的责任,而不能反过来变成是政府的权力、公众的责任。换言之,公众在享有免费通行这种全民福利时,政府应当提供足够的公共财政支持,既不能让公路企业埋单,也不能转嫁给公众。

提供全民福利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当作为政府恩惠的给付变为基于公众享有的法定权利时,行政给付才能真正发挥造福民众、造福社会的作用,政府也才能真正从强权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

李克强总理履新后一再强调,要深化改革,加快建设服务型和法治型政府。做出更多的行政给付行为,给予公众更多的全民福利,正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方向。然而,行政给付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法律行为,目前却缺乏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也没有明确的具体实施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免费通行的全民福利就有可能变味为全民埋单。

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全民福利会越来越多。要让老百姓在全民福利中真正得到实惠,一方面,需要切实转变政府和民众的固有观念,政府恪守法定义务,民众勇于依法维权;另一方面,更要把行政行为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为公众享有全民福利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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