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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劳方弱势,终结“坑妈”规则

www.fjnet.cn 2013-05-13 11:00  李千帆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近日,网曝江苏高邮女教师“怀孕审批”一事,被网友吐槽此规定“太雷人”。在这份题为《高邮市第二中学女教师计划生育暂行规定(讨论稿)》的“规定”显示:准备怀孕的女教师必须提前一学期向校长室提出书面申请。(5月12日《中国青年报》)

只要到了结婚法定年龄,在符合计生政策且已婚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女方可以随时怀孕,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然而,在这所学校法律成了儿戏。网友说这样的规定太“雷人”,其实,对一位女性来说,合法生育权被侵犯,与侮辱无异,不仅是“雷人”般的轻佻。

追求劳动关系合法化和规范化,最重要的原则是人性化。细数该规定里的相关条款,每一条都渗透着对女性权益保护的不屑,包括违反规定后“休假期间不发放任何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有关福利,不享受任何生育津贴;取消3年内各类先进称号,当年年度考核一律为不合格”。打着“为了保证正常教学”的旗号,却应了那句“把女人当男人用”的嘲讽。

可以想见的是,诸如此类“坑妈”的做法会因为媒体的曝光得到纠正或废止。可是,还有多少无视女性权益的规定和措施在或隐或显地执行?相关部门又应该在哪些方面予以整治?例如,得知女职工怀孕后,通过调岗等方式降低她们的收入,或逼迫其本人提出辞职;一些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中工作环境得不到改善,长期超负荷工作而导致流产……使得女性隐婚、轮流怀孕、排队生子、不敢休满产假的事情层出不穷。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之下,很多人不得不一味忍让。

要让这样的“内部规定”“潜规则”无生存之地,就要树立明规则,改变劳方的弱势:其一,除了加强合法维权的意识,让越来越多的人“懂维权”,还应有具体措施的兜底,让她们“敢维权”,对肆意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的,除了责令改正,还应追责,其后如发现用人单位“秋后算账”,经调查核实之后从重惩治;其二,更根本的是降低个人、家庭及单位的生育成本,新加坡、韩国等国家均明确由公共财政分担一部分生育成本,英国女性职工的产假工资是由财政支付给雇主,再由雇主发给职工,这样可以有效降低劳资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的可能,此类经验皆有可资借鉴之处。

  • 责任编辑:潘荣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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