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垃圾处理费,咋用是关键

www.fjnet.cn 2013-05-28 09:34  连海平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日前出台《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市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对于居民垃圾收费,意见提出了三种计费办法,除了定额计费和按产生量计费,还有“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费。

应该说,垃圾处理采取“污染者付费”符合国际惯例。1972 年经合组织成员国(OECD) 环境委员会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必须承担清除和削减污染后果的费用。后来该原则又扩展到了“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则”。

至于垃圾处理费用如何收,国际上一般采取三种方式,一是税收方式,将垃圾费附征于一些税收之中;二是附征于公用事业收费,如水、电费;三是直接收费,包括定额制和定量制。征税的复杂程度高,牵涉部门多,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提出三种收费方式,应该说也不算出格。

对于垃圾处理收费,技术细节上要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落到实处。而附征于水费,以“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算,对收费者来说简单易行,征收成本也较低,但公平性欠奉,盖因水消费量不能完全代表垃圾制造量。有些人可能用水较多,产生的垃圾不多,有些情况可能正好相反,因此以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难以准确反映实际情况。

比垃圾费收取方法更重要的是垃圾费的使用问题。假如垃圾处理像污水处理一样,污水处理费交了不少,但就见不到太大的效果,周边的河水一样污浊不堪、臭不可闻,势必就会挫伤公众缴纳的积极性。此外,在广大农村及一些中小城市,垃圾并没有进行更高层次的无害化处理,只是一些低成本的填埋,收垃圾费的合理性也当存疑。至少,不能只收费不治污。

垃圾处理费要收得合理,使用更要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只要用得其所,发挥到应有的作用,公众才能够理解与支持。 (连海平)

  • 责任编辑:林雯晶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