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昌大桥垮塌:可以讨论的真相都不能叫真相
www.fjnet.cn 2013-05-30 11:28 邓海建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2月1日,河南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垮塌事故。该事故调查的技术报告在两个多月前已作出,但该案涉及河南、河北和陕西三省,牵扯多部门的责任追究,三省各部门都在调查报告的形成过程中展开博弈。河南省安监局调查处一位工作人员称,直到5月初,“最后讨论”仍在进行。(5月29日《京华时报》) 电影《云图》里有句话很时髦:真相只有一个,其他版本都不是真相。这话的意思,用哲学的道理表达,就是真理的客观性。经得起时间的真相,是不能由人的意识随意打扮的。从这个意义上看,可能我们就很难理解:明明新华社3月26日报道称,河南省安监局事故调查组的技术报告初稿已经形成(3月25日下午,调查组会同河北、陕西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最后讨论”),为什么河南省安监局调查处一位工作人员又称——直到5月初,“最后讨论”仍在进行,各方还进行了一次集体讨论? 有了结论,却不公布结论。“最后讨论”的意思,说白了恐怕就是“讨价还价”罢了。是的,最终版本的结论,必然牵扯三省多部门,结论的认定,直接对应着“等价”的责任。谁都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但不管怎么博弈,有些问题是必须要清白无虞的:譬如义昌大桥垮塌究竟是烟花爆竹的责任还是桥梁本身的责任、又或者两者之间的责任怎么“分成”?涉案烟花爆竹本身有无安全隐患、前置生产环节有无监管漏洞?车辆运输监管有无失职渎职可能、一路烟花爆竹颠簸过去有无人管管?…… 尽管真相还在“最后讨论”中,诸多诡异的蛛丝马迹足以让人浮想联翩:一者,事发后当晚,河北石家庄市运管处派人到凯达运输公司,指导张志栋等人连夜补做各种文书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机构组成、检查记录和应急预案等。那么,运管为何要“造伪证”?二者,在货车挂靠潜规则之下,公司或车主之间纯粹是名义上的挂靠关系,只是为了方便办理报销和验车等手续,对货车出去拉什么货、又出了什么事,公司方几乎一无所知。那么,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帽子扣在运输公司头上,是不是公平合理? 细节有待厘清,传闻亟待核实。三个多月过去,面对公众关切的、人命关天的公共事件,职能部门起码当做到两点:一是及时回应舆论关切,把核查事故的阶段与进展公之于众,查到哪一步、查明了些什么、纠结在什么地方,哪怕是挤牙膏,也总比留着足够的时间私相扯皮来得强。二是类似公共事件,因多方博弈明显,为防止胶着或妥协,当有独立第三方或民意代表介入,既能推进调查工作,也能履行监督职能。据说“2•1”义昌大桥垮塌事故的调查,由国家安监总局、交通部和公安部等中央部委牵头,河南省安监部门等为主要调查方,涉案烟花爆竹的产地陕西省,以及运输车辆归属地河北省相关部门协助,相当于一个跨省联合调查。如此高规格、大规模的“彻查”,如果不能有一个程序正义、结论稳妥的答案,实在难孚民意。不管最后的结论是什么,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真相能够被打扮,谁会相信此后所谓的雷霆问责? 真相只有一个,任何左右互搏或暧昧游移的说法,无非掩耳盗铃,迟早斯文扫地。譬如海南省万宁市某小学6名女生集体失踪,医院确认6名女生被猥亵,而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犯罪嫌疑人未与6名女生发生性行为”。最新的版本又是,“万宁市公安局已侦查终结,检方近期将以涉嫌强奸罪起诉带6名小学生开房的万宁第二小学校长陈某某及该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冯某某”。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各种鉴定与说法有无左右互搏、初期种种“定论”有无“人为因素”、今日的“涉嫌强奸罪”是否舆论倒逼的结果?……凡此种种疑问,指向不同阶段的不同“真相”。 其实,于一个社会来说,小概率的意外与不堪都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法治社会与公民意识的帽子下,真相还能被“妙手绣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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