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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状”不能承受生命之重

www.fjnet.cn 2013-05-30 15:46  曹金金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微博网友“长春您好”在微博中称,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楼内电梯前贴出“生死状”:“凡因乘坐电梯所发生的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引来很多网友的关注。(5月30日,中国广播网)

最近,电梯“夺命案”频发,为社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为避免“灾难”降临到自己身上,广大市民纷纷采取各种行动来规避风险,而前不久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则“别出心裁”地在电梯外张贴“生死状”,明确声明对因乘坐电梯所发生的任何后果概不负责。殊不知,一张小小的“生死状”岂能承担生命之重?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了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龙潭区的这种张贴“生死状”企图脱责的行为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知法犯法”的做法不仅伤了民众的心更让其“法院”身份蒙羞。

作为电梯所有者而言,明知电梯存在年久失修的问题,为何不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对电梯进行必要的检查与维护,却把矛盾指向无辜的受害者?“因为你乘坐了电梯,所以你就要担责”,这是什么样的逻辑思维?难道电梯的设立只是是为了“看”吗?堂堂法院竟然闹出如此低级的笑话,真不知其领导会作何感想。

身为国家机关单位,赢得民心的好办法就是要有“担当”,坚持群众路线,一切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这是日常工作最基本的思想指导,而龙潭区法院之所以张贴“生死状”就是不想为群众利益担责,这是“懦弱”、“虚伪”、“伤民心”的表现,这样的法院我们如何相信会还群众以“公道”?

广大媒体舆论的关注让龙潭法院成为众矢之的,我们的真实目的不是揪出法院惩而后快,踏上一万只脚令其“永世不得翻身”,我们呼吁更多的社会管理机构能够从这件事情中吸取教训,找准问题的根源,对症下药,而不是“另辟蹊径”,推卸责任。

一个真正为民着想的政府,是在一点一滴中体现的。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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